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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函〔2018〕145号)
  • 时间:2018-09-27 15:28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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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函〔2018145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散乱污”

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6日

 

云浮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精神,根据《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和《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有关部署,做好“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推进我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散”是指不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工业企业(场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摸清我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年底前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倒逼发展转型,提升我市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市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督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形成合力。各级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解决问题,遇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依法依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工作任务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20189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行动方案。

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由各县<市、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整治清单。各县(市、区 )要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摸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治方式、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限,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逐一明确处置方式、存在问题、改造具体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等配合。

(三)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按时向市散乱污整治办备案,由市散乱污整治办上报省整治办。整治工作要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1.关停取缔一批。各地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 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云浮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等配合。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3.升级改造一批。各地对于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应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督导。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8930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公示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散乱污”工业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和“信用广东网”和“信用云浮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71-9月20)。

各地要尽快完成全面摸查工作,“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处置清单于910日前报送市散乱污整治办(格式见附表1,由市散乱污整治办汇总,于920日前完成我市分类处置清单。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91-2019年9月30)。

2018年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40%2019年每季度完成率不低于全部整治任务的20%2019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地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向市散乱污整治办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一并上报。格式见附表12)。市散乱污整治办将整治清单按照责任单位划分转市直有关单位督办。对整治期间新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另行建立动态管理清单,进行集中整治,并确保于20198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新增清单不需上报,但纳入整治完成情况抽查验收范围。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101-12月31)。

各地应于2019930日前上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各地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整治工作督查督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浮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为成员的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地整治工作,下设市散乱污整治办。市散乱污整治办由市直各有关单位抽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市直各有关责任单位应明确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分工,强化整治工作督查督导,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各地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

(三)加强激励督导。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等责任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相关扶持政策中予以倾斜。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附表:1.______县(市、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清理整治工作清单表

2.______县(市、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综合整治进度汇总表

3.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表


附表1

 

______县(市、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理整治工作清单表

 

序号

市、县()

乡镇街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公章)

单位

地址

经度

纬度

行业类别

企业规模

主要原料

主要燃料

主要产品

存在问题

责任部门

计划完成时间

是否属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

改造具体措施

清理整治完成时间

备注

 
 

一、拟关停取缔类企业

 

 

 

 

 

 

 

 

 

 

 

 

 

 

 

 

 

 

1

 

 

 

 

 

 

 

 

 

 

 

 

 

 

 

 

 

 

 

 

 

 

 

 

 

 

 

 

 

 

 

 

 

 

 

 

 

 

 

 

二、拟整合搬迁类企业

 

 

 

 

 

 

 

 

 

 

 

 

 

 

 

 

 

 

 

 

 

 

 

 

 

 

 

 

 

 

 

 

 

 

 

 

 

 

三、拟升级改造类企业

 

 

 

 

 

 

 

 

 

 

 

 

 

 

 

 

 

 

 

 

 

 

 

 

 

 

 

 

 

 

 

 

 

 

 

 

 

 

说明:1. 此表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摸底清单。摸底工作完成后,将此表报送省散乱污整治办。

      2. 清理整治阶段,各地按时将此表和综合整治进度汇总表一并报送省散乱污整治办,按照此表实施销号管理。每次上报整治工

作进度时,对此表中之前已完成整治的工业企业(场所)全部用黄色标识,本次完成整治的企业用绿色标识。确有必要调整

之前已完成整治企业内容的,须在备注栏进行情况说明,并注明修订时间,严禁随意串改清单内容。


附表2

 

_______县(市)区“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进度汇总表

 

序号

/(市)

乡镇街

关停取缔企业数量(家)

整合搬迁企业数量(家)

升级改造企业数量(家)

合计

位于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数量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应完成

已完成

完成比例

1

 

 

 

 

 

 

 

 

 

 

 

 

 

 

 

 

 

2

 

 

 

 

 

 

 

 

 

 

 

 

 

 

 

 

 

 


附表3:

 

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表

 

序号

单位(部门)

职 责 分 工

1

发改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要求,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经信部门

依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

3

公安部门

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4

国土资源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行为;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手续。

5

环保部门

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管、规划)

依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的项目和行为依法查处;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

7

水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责令改企业限期恢复原状;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

工商部门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 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9

质监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

安监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1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2

供电部门

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3

农业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14

国资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国有企业进行查处。

15

其他有关部门

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农业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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