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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2021〕15号)
  • 时间:2021-07-08 15:07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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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FG2021003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府〔2021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76




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


[2021年7月6日印发  根据2022年12月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府〔2022〕43号)修改]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扶助对象

(一)扶助对象认定条件。云浮市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的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以该证据证明的出生日期为准。

扶助对象死亡、再生育的,其伤残子女康复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或伤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助对象及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包括伤残的独生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死亡、伤残的独生子女所生育的子女。

(二)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发生收养情形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复函》(粤卫办人口函〔2021〕1号)的规定,有收养情形且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三)本市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

二、扶助措施

(一)加强经济扶助。

1.提高扶助金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失独家庭扶助对象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伤残家庭扶助对象扶助标准三级伤残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二级伤残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一级伤残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按1:5比例承担,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发放关爱金。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扶助对象和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关爱金。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养老扶助制度。

3.养老康复服务。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或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养老,优先安排参加院内医疗康复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应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敬老院。(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保费补贴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购买保险服务。为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住院时的经济压力和无人照护的现实困难,为其购买综合保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每人每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完善保障服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定期开展上门巡访,加强关心关爱,及时为家庭成员解决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特别援助服务。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医疗救助。

8.医疗救助。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再生育扶助。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帮助。(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就医扶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就医便利。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档案,根据需要开展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和诊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1.关爱关怀服务。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各界的影响和作用,通过赞助、募捐、举办活动等多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帮扶、扶助和关爱,鼓励扶助对象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组织志愿者队伍,为扶助对象开展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司法援助、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民政部门将扶助对象列为“双百工程”社工的重点服务对象,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联系机制。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上门走访慰问或主题活动:妇联部门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六一”国际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主题帮扶活动;共青团部门在“五四”青年节期间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九九”重阳节期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党员代表、退役军人代表、老年人代表等开展上门走访慰问或帮扶活动;工会牵头会教育、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实际在春节、中秋期间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住房保障服务。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扶持服务。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帮扶力度,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生活补助服务。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精神慰藉和慰问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常态扶助制度。

16.健全关怀帮扶制度。加强人文关怀,引导全社会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挂点联系帮扶镇(街道)活动。按照市领导同志“三联系”定点联系镇(街道)工作安排,健全市直单位定点联系镇(街道)包干到户扶助工作制度。党员干部要深入基层,联系结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走家访户了解情况,及时排忧解难。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走访慰问、亲情牵手等形式开展关爱扶助,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结对联系机制,安排相对固定的社工,开展志愿者服务、组织联谊活动和上门走访慰问,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建立“双岗”联系人制度。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户籍地(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双岗”联系人制度,安排属地工作人员承担扶助对象联系人职责,定期上门探访,及时沟通,提供帮助。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纳入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中,当对象遇到生活中无法解决的困难时,联系人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依托人口信息平台,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建立就业服务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帮扶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扶助关爱具体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扶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和责任清单,形成职责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衔接。

(二)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服务管理机制,明确日常跟踪服务的责任主体,提高服务水平。卫生健康部门落实主管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落实日常跟踪服务的主体责任,做到一户一册,底子清、情况明,共同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养老保障、医疗服务和子女上学就业就医等各类扶助关爱措施落地落实。  

(三)确保工作成效。扶助金、关爱金确保在每月28日前按月足额发放到每位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由扶助对象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象的资格确认,以及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加强日常管理。资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通过对象申请,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划拨资金到代发金融机构专用账户。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扶助关爱措施的衔接工作。牵头责任单位要抓紧制订细化工作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指导,规范扶助程序,督促有效运作,并开展经常性的跟踪检查和情况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汇总,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2021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5日。《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2015〕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正式施行后,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遵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措施执行。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工作任务

工作措施

具体要求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时间要求

(一)加强经济扶助

1.提高扶助金标

202111日起,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伤残家庭扶助标准三级伤残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二级伤残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一级伤残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县按1:5比例承担,纳入财政预算。

市卫生健康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112月前完成补发部分并按新标准执行

2.发放关爱金

202211日起,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扶助对象和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关爱金。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卫生健康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2211日起执行

(二)完善养老扶助制度

3.养老康复服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在政府举办或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养老,优先安排参加院内医疗康复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应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供养救助范围,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排入住敬老院。

市卫生健康局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二)完善养老扶助制度

4.保费补贴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5.购买保险服务

为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住院时的经济压力和无人照护的现实困难,为其购买综合保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每人每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工作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市卫生健康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6.完善保障服务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扶助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选择居家养老的,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定期开展上门巡访,加强关心关爱,及时为家庭成员解决困难问题。

市卫生健康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7.特别援助服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享受的各项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三)加大医疗救助

8.医疗扶助

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9.再生育扶助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帮助。

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0.就医扶助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就医便利。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档案,根据需要开展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和诊疗服务。

市卫生健康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11.关爱关怀服务

加大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各界的影响和作用,通过赞助、募捐、举办活动等多形式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帮扶、扶助和关爱,鼓励扶助对象参与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组织志愿者队伍,为扶助对象开展心理咨询、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司法援助、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民政部门将扶助对象列为“双百工程”社工的重点服务对象,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联系机制。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上门走访慰问或主题活动:妇联部门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六一”国际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主题帮扶活动;共青团部门在“五四”青年节期间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九九”重阳节期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党员代表、退役军人代表、老年人代表等开展上门走访慰问或帮扶活动;工会牵头会教育、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实际在春节、中秋期间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等活动。

市民政局

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2.住房保障服务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3.收养服务

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4.扶持服务

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帮扶力度,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5.生活补助服务

通过“生育关怀基金”等形式,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精神慰藉和慰问金。

市卫生健康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五)建立健全常态扶助制度

16.健全关怀帮扶制度。

加强人文关怀,引导全社会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挂点联系镇(街道)帮扶活动。按照市领导同志“三联系”定点联系镇(街道)工作安排,健全市直单位定点联系镇(街道)包干到户扶助工作制度。党员干部要深入基层,联系结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走家访户了解情况,及时排忧解难。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走访慰问、亲情牵手等形式开展关爱扶助,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结对联系机制,安排相对固定的社工,开展志愿者服务、组织联谊活动和上门走访慰问,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的良好氛围。

市卫生健康局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7.建立双岗联系人制度。

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户籍地(现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双岗”联系人制度,安排属地工作人员承担对象联系人职责,定期上门探访,及时沟通,提供帮助。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纳入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中,当对象遇到生活中无法解决的困难时,联系人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依托人口信息平台,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市卫生健康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8.建立就业服务制度。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存在就业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落实就业帮扶措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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