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函〔2021〕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云浮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20〕1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央和省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和省的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省委托市实施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县(市、区)财政事权4个层次,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委托市实施事权。
1.公路。市级承担省委托、下放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和路面改造工程的基建程序审批,使用省级资金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市级承担省委托、下放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使用省级资金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级财政事权。
1.公路。市级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指导审核协调县(市、区)农村公路专项规划,做好各县(市、区)的规划衔接,负责向上级申请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水路。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和对应支出责任。市级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对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市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级实施或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1)市级根据全省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承担本市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2)市级负责全市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初审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工作。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市级负责市级邮政履职能力建设。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市级负责综合交通领域市级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地方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三)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共同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而根据地方受益原则,由县级财政按市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支出比例承担市级资本金全部支出责任。市、县两级共同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2)省道。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由地方组织实施的省网高速公路、普通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执行工作。按照省市共建原则,市级与县(市、区)负责省网高速公路除省级资本金出资以外的其他资本金支出,而根据地方受益原则,由县(市、区)财政按市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支出比例承担市级资本金全部支出责任;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3)国家级口岸公路。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国家级口岸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4)省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5)道路运输站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6)道路运输管理。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行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
2.水路。(1)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3)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4)水运绿色发展。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水运绿色发展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3.铁路。(1)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或由市级与县(市、区)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2)其他事项。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的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
4.民航。(1)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责任。(2)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市级与县(市、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以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等相关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市级与县(市、区)共同配合中央和省承担运输结构调整,及全国性和省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级与县(市、区)共同配合中央和省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4)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相关职责,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
(四)县(市、区)财政事权。
1.公路。(1)农村公路。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2)道路运输站场。县(市、区)负责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1)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县(市、区)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铁路。(1)县域(郊)铁路。县(市、区)负责县域(郊)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或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2)由县(市、区)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县(市、区)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或由县(市、区)委托中央、省、市属企业实施。县(市、区)承担县(市、区)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履职能力建设。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6.综合交通。县(市、区)负责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市、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级财政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省和市的部署要求,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完善县级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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