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工作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
对《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等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附件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发改、住建、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删去第七条。
(三)将第九条“城市公园和广场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国土规划”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二、《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6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文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四)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行为;(五)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八)决定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十一)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及预算方案;(十二)审议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三)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十四)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两部政府规章根据修改情况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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