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G2020014
云府办〔2020〕1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社会
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养等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健康养老服务企业(组织)。
对由社会组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为支撑,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专业化养老服务。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资助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各项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所需财政支持的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承担。
第二章 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以下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一)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延长至15年以上,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养老机构优先承租。
(二)民办养老机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民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五)民办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鼓励三大运营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月租费减半收取。
(六)民办养老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实际投保床位每年每床资助30元。
第三章 新增床位补贴
第五条 新增床位是按养老机构建设规范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带来的床位增加数。
床位建设补贴标准,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补贴。补贴资金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四)养老机构床位需达到50张(含)以上;
(五)新增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
(六)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七)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
(八)养老机构改建、扩建应提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改建、扩建,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资助。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或产权属于政府并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新增床位补贴。租赁闲置公有房产兴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享受新增床位补贴。
第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三)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材料和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截至申请当月)》;
(五)养老机构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第四章 运营补贴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一)收住全护理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二)收住半护理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第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并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可沿用原来合同)、身份证明和依据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评定的身体状况评估证明;
(三)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四)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90%(含)以上;
(五)养老护理员符合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并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已参加培训。护理员与入住老人比例为:与全自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
(六)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价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以及有效的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新入住的老年人需提供《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三)年度报告书(含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
第五章 医养结合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对养老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医养结合机构申请医养结合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保定点资质证明。
第六章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办补贴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创办补贴。
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城区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每家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村(社区)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家给予1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解决。
公建民营或政府委托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创办补贴。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新增床位补贴。
第十五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为养老服务企业或者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应体现服务对象识别度和服务内容识别度,即与老年人、老年、长者和养老服务、为老服务相关,其名称应含有“养老”“老年”等字样,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老年人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老年照护服务)的一项或几项。
开展餐饮、医护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服务项目,需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审批证照。
(二)管理服务制度完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工作人员职责明确,服务对象和管理服务档案管理规范。
(三)已实际开展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且连续正常运营满一年。
(四)服务数据按照规则接入云浮市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该平台内数据为核实服务量主要依据。
(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薪酬(不含加班费)不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低于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六)一线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能低于1:10,其中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其中任一项均不高于云浮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指导价格3倍。
(八)在云浮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内,无违法失信记录。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医养结合补贴、责任保险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民政局,再由县(市、区)民政局拨付至养老机构;
(二)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照本办法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机构内的本辖区户籍服务对象进行审核。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民政局,再由县(市、区)民政局拨付至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创办补贴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向取得经营执照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会财政局进行实地核实。经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云浮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创办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民政局,再由县(市、区)民政局拨付至养老机构;
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养老机构资助评审、核查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将有关违规信息共享至相关信用系统;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补贴、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
各县(市、区)民政局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绩效管理,每年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通过整改仍无改善的,依法取消被补贴机构的资助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民办养老机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0月18日。
(该文件于2020年10月19日公布,根据2024年12月18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4〕30号>第一次延长有效期)
附件:1.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
2.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3.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
4.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5.老年人能力评估汇总表
6.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
7.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
8.云浮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创办补贴申请表
附件1
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附件2
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
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表格“申请内容”栏中的全护理服务对象: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专门护理的老年人(一级护理、重度失能服务对象);半自理服务对象: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年人(二级护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全自理服务对象: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三级护理、能力完好服务对象);具体评估内容依照附件5《老年人能力评估表》实施。
附件3
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表格“老人评估等级”是指:全护理(一级护理、重度失能);半自理(二级护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全自理(三级护理、能力完好)。
附件4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1.职业可选填“医技人员”、“护士”、“护理员”;
2.合同期限填写格式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件5
老年人能力评估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附表6
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表7
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注:申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需提供: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单发票。
附表8
云浮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创办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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