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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20〕12号)
  • 时间:2020-07-14 17:4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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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FFG2020012

云府〔2020〕1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夫妻(已落实结扎措施)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二、缴费补贴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6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根据省的有关规定,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二)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夫妻和农村纯二女户夫妻(已落实结扎措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上述人员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三)为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多受益,参保人缴费满15年并继续缴费的,从第16年起,财政补贴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村(居)“两委”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村(居)“两委”干部参保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剩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

(二)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三)适当提高我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年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加发2元;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月加发5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8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问题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的,发放其死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单位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基础养老金按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计提分配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经费和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每人每年6元的标准纳入各县(市、区)的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划拨。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粤府2019〕105号文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 月2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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