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招商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招商和招商代表行为,有序开展对外招商工作和对外经贸活动,保护招商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代表是指经云浮市招商引资局同意招聘,取得招商代表聘书,为云浮市招商引资提供相关服务的个人。
第二章 招商代表的选聘
第三条 招商代表面向社会招聘,报名应聘的人员,应填报《云浮市招商代表应聘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云浮市招商引资局同意,颁发《招商代表聘书》。《招商代表聘书》由云浮市招商引资局统一印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爱中国;
(三)遵纪守法;
(四)品行良好;
(五)愿意为云浮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招商代表聘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经济处分的;
(四)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的。
第六条 《招商代表聘书》有效期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对有招商成效的进行续聘。
第三章 招商行为管理
第七条 招商代表从事委托招商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云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招商代表应当按云浮市招商引资局授权范围内从事招商活动,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 招商代表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商披露云浮的招商信息。
第十条 招商代表不是招商引资局全职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受劳动合同约束,不得以云浮市招商代表名义从事非委托招商业务。
第十一条 招商代表可利用我市驻珠三角城市招商联络处会见投资商。
第四章 招商代表的培训
第十二条 云浮市招商引资局负责对招商代表的培训及提供有关招商资料。
第五章 报酬
第十三条 招商代表按照《云浮市招商代表引资奖励办法》领取奖金,作为报酬和招商活动经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否则, 不予聘用。
第十五条 招商代表的行为不得损害云浮的利益和有损云浮声誉;违法违纪引致的后果由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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