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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19〕114号)
  • 时间:2019-10-17 14:44
  •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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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函2019〕114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镇

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要求,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和《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函〔2015〕21号)等文件要求和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县(市、区)应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或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园)需求。

(二)严格依标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各县(市、区)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等标准依标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已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按标准完成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或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确保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原则上均应于2019年10月底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移交协议的,分别以2013年8月5日(粤府办〔2013〕32号文发布之日)和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2013年8月5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中小学校和2015年12月31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中小学校,应通过政府租赁等方式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如确定不回收的幼儿园,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和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用气价格根据国家规定,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价格执行;2013年8月5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中小学校和2015年12月31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幼儿园,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确保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规范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云城区和云安区公办幼儿园比例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应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园)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园)。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2019年10月25日前完成)。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以及街道办,对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填报《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情况信息台账》《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情况统计表》《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和《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统计表》(附件2、3、4、5)。

(二)全面整改(2019年10月—2020年12月底)。

各县(市、区)政府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校(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2019年10月—2020年12月底)。

市政府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排查、整改等环节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成立全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和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成员由市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组成。各县(市、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责任分工。

按照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职能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强化治理保障。

各县(市、区)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监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2019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况(附件2、3、4、5)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逢双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xls 附件2: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情况信息台账.xls 附件3: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中小学校情况统计表.xls 附件4: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xls 附件5:云浮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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