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G2019008
云府办〔2019〕14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科技
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根据2020年12月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府〔2020〕29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22年12月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府〔2022〕43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增加科技信贷,推动科技、金融、产业的融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3〕33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26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设立,以专户形式存放于银行,用于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增加科技信贷、分担合作金融机构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如有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则按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首笔贷款,是指企业第一次向银行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小贷公司融资所发生的借贷行为。
第三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科技、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工作、金融监管等部门组成,研究决定风险准备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条 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风险准备金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管理部门:
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监督,并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二)市科技管理部门:
1.受理项目的申请和推荐;
2.审核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提出意见;
3.承担风险准备金的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
4.协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
5.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如下原则:服从云浮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云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程序规范,科学决策,择优扶持;严格监督,确保安全和高效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可以申请享受风险准备金补助:
(一)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
(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且形成不良贷款的;
(三)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按第一年利息的10%予以补助。单笔贷款的最高补助额度为5万元;
(二)单个不良贷款项目贷款本息所产生的不良损失,按合作金融机构50%、风险准备金50%的比例予以承担;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第一年利息的20%予以补助。
以上第(一)、第(三)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进行自主评价,并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审核通过后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无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中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一)参加国家、省或者市创新创业大赛获优胜等级以上的企业;
(二)获得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者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
(三)获得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者“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四)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者3项(含)以上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者3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九条合作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最高按年度贷款总额的10%比例享受不良贷款损失补偿。
第十条 单个金融机构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计划的融资业务不良风险容忍度应当低于5%(含5%)。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对单个准入企业承担的贷款风险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承诺向符合资格企业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具体贷款额度、利率等条款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借入人民银行再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其利率要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发布首笔科技信贷补助的产业目录。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首笔科技信贷的可以享受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项目资料向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贷款程序如下:
(一)企业入池程序。
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企业加入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并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
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动入池,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
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企业,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关于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征集公告,企业向市科技管理部门递交《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企业申请表》,提出入池申请,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
(二)审贷调查。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三)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放款。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以享受补助,合作金融机构凭贷款项目资料向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每季度向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提交贷款情况。
第十七条 科技贷款由合作金融机构履行追偿义务,市科技管理部门有义务予以协助。如借款人确实无法还款,则启动准备金补偿机制,程序如下:
(一)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者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利息,合作金融机构催收未果的,即可以申请启动准备金风险机制。
(二)合作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代偿申请。
(三)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并报批后,据此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追偿贷款,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费用,余额按原承担比例退回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
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本季度科技信贷项目及入池企业的有关情况。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市财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风险准备金的余额情况。
第二十条 风险准备金工作结束后,结算专户的资金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准备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对贷款及贷款企业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防止出现贷款风险。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合作金融机构未在发生风险的1个月内向市科技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的,市科技管理部门有权提议不对该笔贷款提供风险代偿。
第二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利用政府风险准备金开展其它信贷业务、搭售其它金融产品、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同期基准利率30%的,一经核实,市科技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风险准备金业务资格,并由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企业因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准备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而导致风险准备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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