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招商代表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引资在我市投资经营性项目、办理市级税务登记并在市级所在地完税、投入固定资产的,对直接引资代表给予奖励。由市财政(或国有企业)出经费申办的项目,不属奖励范围。
二、 奖励标准
按引入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给予奖励:
引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在合同期内建成投产的,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项目合同资金在合同期内分期投入的,可分次给予奖励(第一次验资不少于250万元),直至项目合同资金全部到位为止。超过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时间才投入的资金,不作奖励。合同以外的资金投入应补签投资合同,可认定其为引资奖励。对投产后增资扩产的,增资部分不作奖励。
三、 奖励申报要提交的资料
(一) 引资人在引资前填写的预登记;
引资人填写《云浮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向市外经贸局申报;
(二) 申领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 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项目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合同、章程等复印件);
(四) 投资方(出资者)出具的出资证明(包括银行进帐单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 使用单位(受益者)出具使用资金证明(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订购合同、银行进帐单及工程结算单据)。
四、 获奖的确认
市外经贸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审核小组审批。
五、 奖金的分配
奖励金全额奖给引资人,引资人获得奖励金后,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 奖金申领期限
所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 项目是在县级税务部门登记的,按照当地的奖励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
八、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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