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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老年人优待办法
  • 时间:2004-09-14 00:00
  • 来源: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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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视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云浮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公园,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参观馆办项目(有关方面租用馆内场地商业性展演项目和活动除外),享受半价优惠;进入风景名胜区景点参观游览,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乘坐城区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各体育健身场所活动及电影院看电影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第九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乘坐车(船)等交通工具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和上下车(船)。

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十条  政府投资主办的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就诊、计价、配药、检查等。

云浮市城区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市皮肤病医院就医的,可根据《关于市城区老年人有关优待事项的通知》(云府办[2003]74号)的规定,享受免收普通门诊和急诊(不含专家门诊)挂号费的优待。各县(市、区)根据自己实际参照执行。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一条  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第十三条  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社会性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交村提留款、乡镇统筹款,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并做好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15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七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八条  《云浮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老年人优待证》,经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第十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老年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向当地老龄工作委员会举报、投诉,经查实后,由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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