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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 时间:2005-04-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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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暂行规定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使用国债资金、财政担保借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国务院和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市政府可以任命稽查特派员,稽查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查。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

(一)由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议方案报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暂行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前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还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三)按权限需由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发改局统一办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核、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发改局按规定审批。

    项目建议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三)拟建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各项计划。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上报市发改局审批。市发改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对重要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再审批。

    (三)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下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的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和省、市建设标准定额或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含项目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要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内容、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

    (二)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对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标准和设计标准等进行评审。评审会由市建设、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造价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并同时将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功用、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市发改局审查。

    (三)审查后的建设规模和内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

    第十三条  投资总概算审核。

    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概算。项目总概算由市发改局组织审核,市财政局参加,最后由市发改局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项目总概算核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市建设局按有关标准核定设计标准和建筑标准,严格控制设计超标准和建筑装修超标准。

第十五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总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总投资以核定的总概算为依据。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二)编制工程概算的依据是省、市最新建设标准定额和定额缺项,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

    (三)政府投资项目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需申报调增概算总投资的,建设单位应先委托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告、申请报告提交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商市财政局按规定重新审批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超过原批概算投资2 0%的,市发改局应会同市财政局重新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结算审核。

   (一)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市发改局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三)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四)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第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合同文本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按市财政局审查意见进行修订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

 

第四章  资金计划及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然后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编制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财政资金计划,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开工项目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获得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核定概算总投资后,方可列入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需要列入当年财政性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的年度财政性资金预安排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投资或增加新开工单项工程,且调整后的总投资不超过原批准的总投资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本暂行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全额投资或财政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财政基建专户,对项目所有开支实行联审联签,由财政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管理。

    (一)由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填写,并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总投资300万元以下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达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预算)审核、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三)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决算。

    (一)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主管部门要办理决算。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未经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得进入下步建设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标准金额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也应由建设单位采用邀标和议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核。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行招标投标保证金制度。凡有意参加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于投标前在银行存入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由银行开出投标保函,凭保函参加招标资格预审。招投标结束,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将投标保证金保函退回给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增减工程量按中标价浮动。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应送市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增加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市发改局报市政府批准;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于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后30天内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产权登记后,未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抵押、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并作为有关单位办理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于重点项目,市审计机关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标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免收修订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设计人员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串通,故意提高设计标准,造成造价超高的,由市监察局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暂行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三)违反本暂行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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