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自2013年我市出台了《云浮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全市共办理工资保证金592宗,切实扭转了建筑施工领域劳资纠纷高发多发的被动局面,特别是按规定足额存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基本实现了工资“零”拖欠,对维护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合法权益和劳资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该《办法》两年实施期限届满,且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颁发后,我市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出台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工人工资保证金作出了新规定,明确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精神,市人社局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草拟了《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并报市政府印发执行。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令第7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布第41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持该合同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数额,填报《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
(二)经人社部门核准工资保证金数额后,施工企业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市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和人社、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对人社、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询和使用工资保证金事项进行特别授权,并按规定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提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人社、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
四、可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可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且有五个(含五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均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人工资案件记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其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可调减至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且有五个(含五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均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人工资案件记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其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可调减至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介入调处,经核实拖欠工资数额后,由人社部门责令施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且符合《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人社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等相关材料,银行按规定划拨工人工资。
六、工资保证金补存问题
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扣划后,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的,由人社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该施工企业发出《限期补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施工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逾期仍不补存,按《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补存。
七、退回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理手续
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没有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一)施工企业提出退回工资保证金申请的,须填写《退回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需提交由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的证明)、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凭证、办理退回工资保证金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由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退回的决定。经确认符合退回条件的,施工企业持该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退回手续;
(二)施工企业申请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的,须填写《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表》,经人社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施工企业持该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注销手续。
八、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出现哪些情形,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承建新工程项目进行限制?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承建新工程项目进行限制,同时,将有关情况列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并报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台账监管,及早消除隐患,防止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大规模集体上访:
(一)《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后,拒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
(二)工资保证金使用支付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扣划后,拒不补存的;
(三)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四)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23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件链接:YFBG2017027关于印发《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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