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指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的通知精神,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各地要完善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
自2011年我市联动机制建立后,特别是前几年物价涨幅较高时,我市多次启动联动机制,在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此次联合发文完善联动机制,将有利于增强联动机制的灵敏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办法》对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明确规定,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联动机制如何启动和中止?
《办法》规定,联动机制以全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 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二)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当达到中止条件时,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中止联动机制。
四、价格临时补贴如何测算和发放?
按照《办法》规定,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以全市为单位确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各地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
五、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如何保障?
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各地低保专户资金中列支,专户资金不足时,再由各地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新机制发布后,如何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为保障联动机制的贯彻实施,《办法》对联动机制执行作出了规定,明确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测算次年CPI走势及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预测数据做好相关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年度预算;当达到启动条件时,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意见,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按时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当达到中止条件时,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提出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办法》还要求积极组织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2.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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