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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 时间:2020-06-16 17:16
  • 来源:云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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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府〔2020〕9号)


    本报讯  《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云浮市人民政府六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20年6月8日起正式施行。《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条,明确了云浮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细化了申请与审批程序,规范了服务与管理,规定了法律责任和施行时间等有关事项,对完善云浮市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助力我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细则》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分户未分家、分家未分户、一家人户籍不同等复杂情形,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探索界定“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范围,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实施申请低保“扩围”,允许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并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保人”和“保户”相结合,更加充分有效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作用。

    《实施细则》创新采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和家庭生活状况综合指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认定低保对象,在认定环节引入家庭生活状况综合指标评估,要求评估重点考虑家庭刚性支出情况,对有残疾人、重病患者、高龄老人、在校学生的家庭给予优待,便于因残、因病、因学致贫等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时获得救助,充分发挥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同时,家庭生活状况综合指标评估采取一系列客观、易判断的指标判断家庭贫困程度,入户调查人员只需按照评定指标记录申请家庭客观状况,让入户调查可行性更强,减少人为干扰和行政风险,使低保对象认定更加公平公正。

    《实施细则》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人员等特殊人员可以按低保标准的20%提高保障金额,规定了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不同或户籍类型不同情形的保障金标准执行方式;规定了在动态管理阶段,在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主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报的,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渐退机制,进一步鼓励在保对象主动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变动信息。

    《实施细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了便民服务的流程和措施。一是明确异地受理。突破了低保申请户籍地限制,困难群众可以直接向全市范围内任一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无须返回原户籍地申请救助,便于常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群众办理业务。二是实现信息化核对。依托省核对系统自动获取教育、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等多个政府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数据,判断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条件,从以前“贫困需要开证明”到信息化核对“主动帮你来证明”。三是实行网络预约。申请人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小程序等渠道办理预约申请,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与实体综合服务办事大厅无缝对接,实现办理业务“以前多次跑现场,现在办事可上网”。四是开放进度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小程序等方式查询当前申请社会救助的办理进度,实时掌握审批情况,实现群众对政府办事效率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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