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2号)
《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云浮市市直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14年1月23日经云浮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市财政局于2014年2月27进行了印发,有效期5年。该规定对规范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现该规定已过有效期,且在5年的使用时间里,云浮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规模和数量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各项政策措施也逐步健全和完善,该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要求,在此背景下对该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制定了《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将对加强云浮市市直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管理,规范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原则和目标
本办法制定的原则及目标是规范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效率。重点规范了送审条件,把对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不规范化、不合理化尽量在源头上消灭掉,整体重心由事后整改转变为事前规范与监督。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办法共包括5章、27条规定,本次修订一是对原规定的章节和条款顺序及内容进行了优化,二是重点针对近几年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一些突出的重点及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修订及新增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为减轻财政投资评审财力、人力的投入,落实“放管服”改革、提高资金分配使用效率和效能,将原规定中总投资额25万元以下的工程不需送审仅需备案的标准提高到50万元;
(二)加入概(预)算评审结果发出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下一阶段相应工作的条款,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如果建设单位迟迟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评审结果应用时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不能准确反应工程实际情况的问题;
(三)加入建设单位需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进度款拨付不能超过合同价(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80%的条款,以解决部分工程送审结算时进度款拨付已超工程结算价,施工单位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甚至无法结算的问题,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四)加入结算送审超合同价10%需市政府批准的条款,用以规范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或增加工程规模的行为,使变更及增加工程规模的行为更加严谨、科学、合理,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五)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所需的资料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以便于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公开透明;
(六)加入了工程结算评审时建设单位提供详细反馈意见的时限要求及反馈意见必须有有效依据的条款,以解决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迟迟不确认评审结果的难题;
(七)加入了由于建设单位反复修改图纸等原因造成评审费增加的,市财政部门可在其部门预算中扣减增加的评审费用的条款,用于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实施前期工作,避免评审费用增加,浪费财政资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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