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云府〔2024〕30号)
  • 时间:2024-12-23 14:02
  • 来源:本网
  • 浏览:-
  • 分享到:

YFFG2024008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云府〔202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经市政府同意发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

  对《云浮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关于统一各县(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1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7件)


  一、《云浮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云发改价格〔2019〕44号,2019年9月26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二条中的“ (一)目标要求。云浮市从2020年1月1日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底前,对月实际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二)基本原则。”

  (二)将第二条标题修改为“基本原则”。

  (三)将第三条第(二)项中的“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将第三条第(四)项中的“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对超用部分按双月实行加价收费”修改为“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对超用部分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

  (五)删除第三条第(五)项中的“使用税务部门票据”。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0日。”

  二、《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云府办〔2020〕3号,2020年1月19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第六条中的“有效期5年”修改为“有效期至2030年1月18日”。

  (三)将附件《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中的“市金融工作局审核意见”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意见”。

  三、《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8号,2020年5月25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人转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二)第五条修改为“成立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云浮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资金运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

  (三)将第六条中的“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合作银行应当同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与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的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

  (五)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修改为“符合合作银行转贷、续贷条件”。

  (六)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银行推荐的其他类型贷款主体,应当经资金管理平台和风险管理平台认可。”

  (七)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转贷或续贷额度以内。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1天。”

  (八)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个人实施转贷扶持”修改为“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个人实施转贷、续贷扶持”。

  (九)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修改为“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续贷手续”。

  (十)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贷款银行应当建立需求企业、个人预警机制,在同意转贷或续贷后至资金划拨前,若发现借款企业、个人发生重大风险情况(如借款企业、个人涉及诉讼、法院查封账户和抵押物等),应当及时通知风险管理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

  (十一)将第十六条中的“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修“市融资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云浮金融监管分局对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应当给予各贷款银行相关政策支持,切实帮助企业降低转贷、续贷成本。”

  (十三)删除第二十二条。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30年5月24日”。

  四、《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府办〔2023〕1号,2023年1月3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四十一条中的“(七)不配合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年度核查的”修改为“(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五、《云浮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云府办〔2023〕4号,2023年2月16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六、《云浮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云府办〔2023〕15号,2023年12月9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修改为“公安派出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宣传教育。”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公共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修改为“拟建、 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七、《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云府办〔2024〕1号,2024年1月15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宣传发动、扩面征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宣传发动、扩面征缴,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二)将第十七条中的“(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新生儿,不含职工医保参保人)”修改为“(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医保参保人)”。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于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在我市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不受户籍地或居住地限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到缴费参保时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出生180天内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出生180天后参保的新生儿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180天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和出生证明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

  1.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市内就医: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市外就医:支付比例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退休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10个百分点。

  2.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选择市内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享受当年度支付限额标准的100%;选择市内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在每家医院分别享受当年度支付限额标准的50%;选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享受当年度支付限额标准的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实行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转让。

  3.参保人须选定市内(1家或2家)或市外(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选择市内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不限定点医疗机构级别;选择市内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中1家必须是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不限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职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般一年一定,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每年的11至12月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中途变更手续。”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医保基金按照国家、省以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政策规定支付。”

  (六)将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的“1.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付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确定。”修改为“1.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付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在该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确定。”

  (七)将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的“2.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付费标准按照为每人每年40元。”修改为“2.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付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八)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住院结算。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给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或按项目结算,中医优势住院病种、中医日间病房病种和中医基层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康复类病种和严重精神障碍类病种按病种床日分值付费(DIP)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照我市有关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中医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康复类病种和严重精神障碍类病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文件执行。医保基金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4件)

  一、《关于统一各县(市、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7〕52号)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电子记账工作的通知》(云调字〔2019〕47号)

  三、《关于印发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10号)

  四、《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重点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云建通〔2023〕10号)


       

      附件3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10件)


  一、《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云府办〔2018〕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月5日。

  二、《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21日。

  三、《云浮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申报和审批操作指引》(云自然资〔2019〕26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月10日。

  四、《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云浮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云府〔2020〕1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月19日。

  五、《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云府〔2020〕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7日。

  六、《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云府办〔2020〕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0月18日。

  七、《云浮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云水〔2020〕14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14日。

  八、《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云水〔2020〕14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14日。

  九、《云浮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云建通〔2020〕60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14日。

  十、《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方案》(云发改价格〔2021〕40 号)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