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15-02-16 09:37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 浏览:-
  • 分享到:

  

云浮市人民政府文件

 

云府〔2013〕9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商事登记制度

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

 

 

云浮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规定精神,结合云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浮市的商事登记行为,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以下称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  在本次改革中,纳入商事登记范畴的市场主体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台个体工商户)、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来一补企业、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登记暂不纳入商事登记改革范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牵头负责本地区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政府一把手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各级商改办、编办、工商、经信、监察、财政、行政服务中心以及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章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第六条  实施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须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商事登记事项。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第八条  放宽对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产权证明的限制,凡经当地镇(街道)政府或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商事主体自其设立的次年起,每年须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年度报告,并对备案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度备案报告情况。

 

第三章  商事登记及监管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善各级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证照,网上查询,推动实体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事大厅转移。推行电子证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以商事登记数据为基础,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各职能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实现集中汇整、交叉匹配、有序共享与综合利用,促进各职能部门共同提高登记和监管效率。今后凡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部门信息系统,必须在设计阶段增加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连通的模块,在建设阶段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的功能。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定期登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市场监管,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提取基准信息后,必须在工作时限内开展审批、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等信息上传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政府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职能部门可视为有关联性,对该商事主体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以提高该主体的违法成本。

 

第四章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压减行政审批事项、向下级政府下放事权、推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快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最大限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推行“一表制”并联审批模式。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统一、联合、集中”的原则,推进“一个窗口许可”改革,将审批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将部门内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减少审批的部门及环节,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严格履行审批时限的承诺,接受公众和电子监察监督,建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第五章  商事登记后续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十七条  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一般性经营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负责查处:

(一)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事登记机关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指导、协调和督促职能部门落实主管领域的市场监管工作,并将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纳入年度专项考核。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并应当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230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