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市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美化城市环境,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设置场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有偿、有序的户外广告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面、交通工具等,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实物模型、招牌、招贴、条幅、布幔、气球、橱窗等形式,或者以绘制、张贴、悬挂的形式发布的广告(以下统称户外广告)。
第三条 云浮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按以下方式取得:
(一)公益性户外广告:按照审批程序,经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后取得。
(二)非营业性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户外广告:按照审批程序,经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后取得。
(三)临街单位、个体工商户(门店、商铺)在自有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且不占用城市空间的户外广告:按照审批程序,经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后取得。
(四)临街单位、个体工商户(门店、商铺)在自有经营场所范围设置且需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采取协议方式取得,实行有偿使用。
(五)在非自有经营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取得,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户外广告应以公开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设置者的,由市公用事业局组织工商、规划、公安、公路等部门参与。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招标、投标办法,或协议方式,由市公用事业局、工商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使用期限:
(一)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户外广告为3年;
(二)设置在建筑物楼顶的户外广告为5年;
(三)设置在城区街道的户外广告为5年;
(四)特大型户外广告的使用年限适当延长,具体时限按规划选址和设置使用权公开招标(协议方式有偿使用)时确定的年限执行;
(五)条幅和流动、漂浮等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政治宣传标语,一般不超过10天,10平方米以上的横幅一般不超过30天。
第七条 市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化亮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安装。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延长的,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质量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由政府统一收回设置使用权和设施。
第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云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当自行拆除,并按规定做好清场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小于1.5米的,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小于0.5米的;
(四)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六)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七)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八)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阵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提供上述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到市公用事业局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一式五份),由市公用事业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公安局逐一审批(涉及公路的,需市公路局审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相关的部门不同意设置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直接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责任:
(一)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二)因户外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户外广告牌空置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三)涉及公众安全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四)因违反安装技术规程或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设置者和使用者承担。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设置的户外广告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24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其设置使用权按本办法执行;设置期未满的,可适当延长至使用期满,但需提交设置的合法手续证明材料(符合公开招标或协议方式取得设置使用权的,有偿使用余下期限),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其设置使用权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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