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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云浮市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的指引(试行)的决议
  • 时间:2007-11-15 15:28
  • 来源:市村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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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云浮市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

工程的指引(试行)的决议

 

2006331云浮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云浮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云浮市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的指引(试行)》(下简称《工程指引》)。会议认为,《工程指引》切合云浮实际,对加强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扎实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云浮具有指导性和可操性。会议决定批准《云浮市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的指引(试行)》。


 

云浮市“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指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强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规范化运作,扎实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云浮,根据《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的意见》(云发[2006]2号),制订本指引。

一、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

1、设置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

为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阳光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保证乡村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相互制衡和规范有序,更加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激发村民委员会的活力,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立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鼓励村党(总)支部成员通过选举进入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保证党的领导。

二、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的产生办法及职能

2、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的职数

会议召集组设三人;监督组和发展组在常住人口三千五百人以下的村每小组设三人,常住人口三千五百人以上的村每小组设五人。

3、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的产生办法

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到会代表或村民(选民)过半数赞成方获通过。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提名范围为村民代表(发展组可由村民中创业、经营能人组成,也可邀请村外知名人士参加,但非本村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任一小组的成员;村党(总)支部成员可被选为任一小组成员,但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总)支部成员除外。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的咨询并作出解释。每个小组内部采用无记名投票按多数的原则选举一名组长。如选举未能产生出小组长,则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一人为组长。每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各组组长应向会议报告本组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4、会议召集组的性质和职能

会议召集组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一个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无条件地负责召集根据村民委员会决定或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特殊情况下(本条第四款)的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有关会务工作。

(1) 村民委员会提出召开的会议。

(2)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召开的村民会议。

(3)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召开的村民会议。

(4) 村民小组村民联名要求召开的村民小组会议,或议题与村民小组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村民小组会议,或要求罢免村民小组长或本小组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

会议召集组召集会议,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或村民(选民)。

5、监督组的性质和职能

监督组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根据《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中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中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村务、村财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组成员可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1) 监督收支管理。村、组的各种集体收入使用统一票据,票据由监督组核发。监督组收到村会计交来审核的村财务开支单据和所附汇总单后及时与村民委员会核对,经监督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核准有效。监督组审核后不能通过的单据,每半年召集一次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裁决。

(2) 监督村务、财务公开。每月第十日为民主理财日(上年度收入低于三万元的村每季度首月第十日为民主理财日)。监督组每月(季)审核账目和听取村民委员会村务、村财工作报告后,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进行村务、财务公开,在民主理财日由监督组负责张榜公布。村民代表对村务、村财公开的事项不同意的,可向监督组提出意见。超过半数的村民代表不同意的事项,监督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

(3) 监督村民小组组务财务管理。定期检查村民小组工作,听取村民小组长的工作报告;检查、审核村民小组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并将有关结果定期向村民公布。

6、发展组的性质和职能

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主要职能是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建设的建议;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提交发展组咨询、论证,村民委员会和发展组成员达成共识后,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策。

7、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成员的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联名,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成员。提出罢免后应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需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有效;如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经参加会议过半数村民代表通过有效。罢免案未获通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十分之一以上联名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可提请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村民会议仍未获通过,两个月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会议。村民联名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会议召集组成员的,由监督组召集;罢免监督组和发展组成员的,由会议召集组召集。

三、村民委员会的运作

8、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组织的行政执行机构,负责村务、村财的运作;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监督村民小组组务财务活动。村民委员会提出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一般应提前两天将会议事项通知会议召集组。

9、村务、村财工作的报告

村民委员会在民主理财日每月(季首月)第十日前向监督组报告村务、村财管理情况,同时督促村会计、出纳将村财务开支单据整理成册,并附上收支汇总单,一起交监督组。

10、村务档案的建立

村委会建立的村务档案材料应包括:选举材料,会议记录,表决、签名记录材料,土地承包合同等。

11、财务管理的规范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账、钱、物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12、村务决策的程序

凡是重大村务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议案未获通过,可提出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如村民会议未获通过,三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召开会议对同一事项进行表决。

每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必须报告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13、发展经济的决策程序

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先交发展组论证,并达成共识后,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

14、决策的执行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议或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村民委员会拒不执行会议所作决议或决定,监督组可联名村民依法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因客观原因不能实施或要延期实施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监督组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解释,并说明理由;监督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依法定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四、村民小组的管理

15、村民小组的管理

村民小组管理小组内部公共事务,但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相抵触,不得侵害全村公共利益。

加强村民小组的组务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和监督组联合对村民小组组务财务进行指导、检查、审核,并督促村民小组做好组务、财务公开。积极探索组财村代理制度。

16、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管理小组内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向本小组村民代表或村民(选民)传达会议召集组召集的有关会议的通知;向村民通报本小组村务、村财活动情况并作出解释;定期向监督组报告村民小组组务财务情况。

每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应报告其前一阶段工作,并提出意见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

17、村民小组长的罢免程序

村民小组长未能履行职责,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提出罢免议案,并说明罢免理由。收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联名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议案后,会议召集组应当于十日内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需经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户代表)参会并过半数通过有效。

村民小组长被罢免后,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新的村民小组长,如一个月内仍未选出新的村民小组长,村民委员会可指定该小组另一名村民代表代理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被罢免后须在新的村民小组长或代理村民小组长产生十日内办好有关移交手续。如罢免案未获通过,村民委员会可以提出召集村民会议表决;村民会议仍未获通过,两个月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该村民小组长的议案。

五、培训、考评与报酬

18、村务人员的培训、考评与报酬

镇(街)党委政府及其上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村务人员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其整体素质。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发展组的成员,每年年底应接受村民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在村党(总)支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按月领取基本补助,其他村务人员只领取在参加会议或其他村务活动时的基本误工补贴,村补助或补贴的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年度考评优秀、良好的村务人员,应进行适当奖励;年度考评不合格者,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报告今后改进工作的措施;连续两个年度被评为不合格者,应提出辞职,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

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成员的报酬以误工补贴形式支付,并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中列支。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成员的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拨付。

本指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制订的,是结合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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