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水平,实现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制度化、质量标准化、程序规范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纪办发[2005]1号)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信访举报综合性工作制度。
一、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二)群众向市纪委监察局来信来访或电话、网上举报,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并全部录入微机管理。要保持信封、信页及其他物件的完整,并妥善保管。紧急或重要信访要做到随到随办。
(三)接待群众来访要热心、耐心、细心,并做好详细记录(见附表1)。要按政策规定回答和处理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四)群众和单位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及有关业务室邮寄的举报信件,收信领导及有关业务室拆阅后统一转信访室按程序办理。群众和单位直接向委(局)领导反映情况或举报,有关领导须通知信访室人员参与接访。
(五)对应由本级受理的信访、向下交办查处报结果的信访及其他重要信访,由信访举报部门(或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呈送领导阅批。
(六)反映省管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直接报市纪委书记阅批,然后按批示办理;反映市委委员(含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和其他市管干部违法违纪和其他问题的信访举报件,报本委(局)分管和主要领导阅批,然后按批示办理;反映镇(街)委书记、镇长的违法违纪和其他问题的信访件,报本委分管信访工作的常委、副书记阅批。除反映上述人员外的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七)对所接收的信访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属于本级受理的信访,应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办理登记移交手续转交承办处室;属于下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应区别情况,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按程序转交有关组织或领导办理。
(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按程序办理和上报。对不服本级纪委审批给予党纪处分的申诉人员,由案件审理室接谈并处理有关事项;已由有关检查室承办的市管干部的来信来访,呈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转交相关室处理有关事项。
(九)市纪委书记批示要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查报结果的,发函时直接发给本人,要求把调查结果直接报市纪委书记,不抄送有关单位和业务室,信访室负责督办。对一信多投,同时又有多位领导批示要求查报结果的,由信访室综合领导批示办理,原则上按职务高的领导批示办理。
(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多办少转;镇科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对属于业务范围的信访只办不转。对不属业务范围的信访应按照信访内容及时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信访调查、反馈、承诺、公示制度
(一)收到署实名举报经确认后,要及时将受理情况(见附表2、3、4)、办理时间和承办人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结论按规定程序作出后,应在十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征询举报人的意见。
(二)对情况紧急、突发性群体上访和反映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访,经领导批准后,信访室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凡上级交办报结果、领导批示要求查处、问题性质严重需立案调查或有明显问题需要作出处理的,均要作为信访案件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自办信访案件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表5)办理完毕。
(三)初查后对情节轻微不够给予党纪处分的,可提出整改建议向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性质严重需要立案调查的,及时将初查报告报送领导审批后,移交本机关检查室处理;对反映失实的,可作信访了结,同时向被举报人和其所在的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凡经查属实,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后由信访室负责落实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四)反馈形式可根据举报人的要求或实际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反馈和沟通情况应作好记录备查。
(五)实行双向承诺。
1、信访举报(申诉)人承诺:依照党章条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途径、程序、方式依法信访,遵守信访工作秩序;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自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之日起,不再重复越级多头信访;接受党政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提出党章、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要求。
2、纪检监察受理机关承诺:认真处理和接待,倾听举报(申诉)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实行两次反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依法办理,按期办结;举报(申诉)人对办理和处理结果提出疑义的,承办单位应给予答复,必要时可进行复查;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办理情况需要公示的,也要注意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六)信访公示。
1、应予公示的信访: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联名信或集体访;经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信访反映人有误解,对被反映人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重复、越级信访,特别是几经处理仍不服的信访老户的信访;其他有必要公示结果的重点信访。
2、不宜公示的信访:涉及机关工作秘密的信访;涉及个人隐私的信访;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的信访。
(七)信访公示的内容:
1、公示办理程序。将从受理到报结反馈的程序,来信来访者须知,信访者的权利、义务,被检举控告者的权利、义务,信访原则等向信访者公示。
2、公示办理时限和承办人。信访部门在收信或接访十五日内将受理、转办情况、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一般信访一个月内办结,疑难复杂信访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3、公示信访办理结果。信访查结后十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如举报人有异议,可根据情况作补充调查或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八)信访公示的形式:
1、张榜公示。对集体访和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办理结果落实到位后,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张榜公布。
2、会议公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处理结束后,通过召开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办理情况。
3、通报公示。对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办理结束后,可以通报形式予以公示。
4、媒体公示。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各界关注的信访,办理结束后,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三、催办、督办和限期办结制度
(一)转交下一级要求查处或查报结果的信访,信访室应按照交办信访案件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表6)办理,并及时进行跟踪、催办和督办。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其下一级要自办。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复信访半年以上、连续越级三次以上及集体上访的重点信访户,要定期梳理,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四)向下转交要求查处或报结果的信访,其办结期限原则为:查处信访不超过两个月;交报结果信访不超过三个月;立案查处的信访不超过六个月。
(五)对报结的信访案件,如上级机关认为不能结案,要发回重新调查或补报有关材料,并列入督办范围。对不能按期报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六)承办单位上报信访案件查处结果时,必须按照要求报齐案件有关材料。
(七)信访案件办结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做到处理意见落实到位,思想工作到位,信访者息诉息访。
(八)对下级承办机关报来的信访结案材料,要按照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承办人根据审核结果填写《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见附表7)报批。
(九)对上级交办报结果信访件,对下交办报结果、交查处信访件,应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帐、收集整理办结材料及归档工作。
四、信访谈话制度
(一)确定与被反映人谈话要履行报批手续,认真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谈话办理单》(见附表8)。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由信访举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分管的书记或常委审批;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可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二)谈话的范围。一般性问题或反映问题单一、情节轻微且线索不清,需要向本人直接了解的;虽无明显违纪行为,但在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需要向本人提醒打招呼的;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但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责令限期整改的;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
(三)谈话方式。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知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面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其中一人为主谈。
(四)谈话分工。对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谈话由市纪委书记负责主谈;对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县(市、区)委副书记及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同志的谈话由市纪委副书记负责主谈;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市纪委常委负责主谈。科级和科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谈话分工,由各地、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分别作出规定。
(五)谈话程序。凡需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应由信访室按照信访件办理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决定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由信访室正式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应按通知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所回答的内容和说明作出评定或提出要求。必要时可由谈话人制作谈话笔录,或者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六)谈话要求。谈话人应当维护被谈话人的正当权益,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或申辩,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谈话结论。同时,要严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信访室在谈话前要认真准备,谈话中要如实记录(见附表9),谈话后要督查处理意见的落实,做好谈话材料的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
五、信访通知书制度
(一)《信访通知书》发出的对象是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管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及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发出的其它人员。
(二)《信访通知书》的内容限于信访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自律问题和轻微的违纪问题。涉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不得采用此办法。
(三)经办人员应根据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具体事实且本人能够说明的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根据《信访通知书》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见附表10)。不准将原件(或复印件)和带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内容转给本人。摘抄稿须经信访室(举报中心)领导审阅。所发的《信访通知书》只对当事人,并用密件寄出或直接送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四)信访室收到回复材料,应及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通知书办结呈批表》(见附表11),提出审结意见,报领导批示后,按领导的批示办理。
六、信访信息情况报告制度
(一)市和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以及市纪委各派驻机构,每月于当月25日前向上级纪委、监察局报送一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统计表》(中纪委印制);满半年、全年分别于下一个月5日前上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统计表》(省纪委印制)。
(二)市和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每季度要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本委(局)机关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季度、半年、全年的信访举报情况分析应在下季度、下半年和次年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
(三)季度小结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含下一步工作安排),应在下季度、下半年和次年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至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对信访举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工作动态,来信来访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形成“专题信息”报有关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异常信访必须在事发当日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五)坚持信息专报制度,不要多头报送。凡上报的书面材料,必须经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市和县(市、区)纪委信访室(监察局举报中心)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信访专题信息每月一般不少于2篇,各派驻机构一般不少于1篇。
七、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直接抓信访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协调全委力量办信访,把群众信访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落实到全委的各有关职能室。
(二)当年办结的信访问题和信访案件材料,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分类立卷归档。信访工作的各类文书资料按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
(三)所立案卷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卷内材料排列合理合规,标题简明确切,装订整齐,保管期限划分正确,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按规定要求移交档案室。
(四)群众来信来访应由专人负责处理,严格保密。信件由专人拆阅,接待来访要在不泄密的条件下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之外的场合谈论信访中涉及保密的问题。对泄露信访内容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五)信访件、工作台帐等涉及信访内容的材料应列入密级范围妥善存放保管。信访件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使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处理信访的单位,应采取加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应明确专人管理微机,不得随意上网和使用无关软件。
(六)被检举控告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
(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要区别情况严格手续,防止有关保密的内容在传递过程中泄密,或提供给不该提供的对象。
(八)要切实保护举报人,在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中,对举报的有关情况不得泄露外传,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需要向信访者复信的不得使用标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九)信访者查询信访处理情况,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所查询内容与信访内容一致时方可予以答复,且不得涉及保密的问题。对信访者用电话询问有关信访办理情况的,可不予回答,并做好解释工作。
八、领导办信访制度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好信访工作,积极主动地协调处理信访问题;其他领导必须抓好联系地区、分工条线中出现的信访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处理本地区发生的越级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大问题,防止和减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理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阅批、接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
(三)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检查指导本级机关信访工作的开展;跟踪处理本地区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反映的问题,有效防控重复越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理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本级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并按期报结;阅批、接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主持召开重要信访事项会办会,协调处理信访室难以解决的信访事项;抓好信访部门建设,及时为信访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其他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督促、指导分管范围内承办处理的信访事项;负责处理落实包案处理的重点信访问题。
(五)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实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制。每周二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次日。每个接待日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到信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安排表由信访室统一编排,并送达每位领导。信访室要提前一周与当值领导衔接。遇有特殊情况由当值领导事先通知信访室及时调整。
(六)接访值日的领导在接访前,要主动了解近期信访动态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有关要求等情况,做好准备。领导接访时,信访室要派员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做好跟踪处理工作,确保领导接待的信访问题处理到位。
(七)信访室对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记录,立卷存档备查。对有关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向接访领导和分管领导回报,并协助做好催督办工作。
(八)对重点信访实行纪委领导挂牌督办,每位领导每年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不少于两件。
(九)每年4月、10月,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处理重点信访问题突击月,对排查出来的重点信访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十)挂牌督办重点信访的范围:
1、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积案;
2、越级赴京上访、到省集访和到市重复上访达3次以上的信访件;
3、经有关地方和部门多次处理未果,或信访者信访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信访件;
4、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件。
(十一)对领导挂牌督办的重点信访实行“三定三包”,即定包案领导、定包案单位、定结案时间,包组织调查、包协调处理、包按时结案,直到信访问题解决,群众息访为止,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九、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市县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1、对已发生的重点信访不及时查处,敷衍搪塞,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结的;
2、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的;
3、已调查过的问题该与群众见面而不见面,处理意见不认真落实,信访者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且应复查而不复查,导致信访者越级信访的;
4、对已发生的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或不做好上访群众稳定工作,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
1、对上级交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无故拖延不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查结上报,或对已经确定的正确处理意见不执行,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达半年以上的;
2、对发生的重点信访不敏感,查处不及时或处理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因查处不力导致越级到省集体访、赴京上访的,或者到市集体访达两次以上的;
4、对信访老户教育疏导等措施不力,致使信访老户滞留在上级机关纠缠闹事的;
5、对到上级机关的集体访,上级机关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去领人做工作而无故不到,致使上访群众在上级机关较长时间滞留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党政纪条规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导致群众重复越级去京上访、到省集访达两次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导致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打击报复信访群众,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泄露信访机密,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对象,致使信访者被打击报复的;
7、由于失职渎职行为引发其他越级信访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职能,定期召开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努力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要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信访举报情况,沟通信息,分析动态,分工负责办理有关事项,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有: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审计局等。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适当吸收重点信访发生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县纪委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三)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各单位近期发生的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情况;群众检举、举报的重要线索以及经初步调查了解后的情况;某一阶段、某一地区、某一单位党员干部队伍或党政组织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他可由市县纪委牵头处理解决的非纪检监察业务信访问题;其他需要会商的信访问题。
(四)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以便于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十一、信访联系员制度
(一)为健全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完善上下联动、灵敏快捷的信访工作反应机制,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为全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全市村(居)推行信访联系员制度。
(二)基层信访联系员的职责: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政纪条规;主动处理基层发生的信访问题;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提供信访信息;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依法从政情况监督。
(三)根据实际情况,每个村(居)推选4-5名信访联系员,主体是村(居)相关干部以及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和老复员退伍军人。
(四)信访联系员以村(居)为活动小组,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总结回顾和分析本村(居)信访形势,研究苗头性问题的防范和解决措施。对涉及落实政策、维护群众利益等方面的疑难重要信访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党政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信访部门汇报。各乡镇(办事处)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信访联系员代表会议,对本乡镇(办事处)的信访形势进行一次动态分析,对信访联系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传达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五)各乡镇(办事处)可根据信访联系员的不同情况分类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信访联系员参加业务培训、调处信访问题、控减重复越级信访、信息上报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要根据各村(居)的信访量和信访联系员的实际工作综合衡量工作实绩,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信访联系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廉政审核工作制度
(一)廉政审核的范围和对象为:
1、范围:市管干部和市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对象:拟提拔、任命的人员和有关任职资格、代表资格人员;拟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其他需要进行廉政审核的单位或个人。
(二)凡按要求应对上述对象进行廉政审核的单位、部门的党委(党组),应向本委提交廉政审核委托函,简要说明需要进行审核的理由,并将需进行审核的人员或单位名单附后。名单中应注明需审核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个人简况或单位简况。
(三)市纪委廉政审核综合部门为干部室。干部室可视审核内容分送有关室提出审核意见综合后呈批。
(四)信访室根据审核对象和信访举报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未发现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审核意见为:暂未发现有群众反映其违纪违法情况。
2、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情况,经初查核实反映情况失实的,审核意见为:暂未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
3、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情况,已列为线索,但尚未核查的,审核意见为:有群众反映违纪违法情况,待查。
4、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情况,已立案的,审核意见为:有群众反映违纪违法情况,已立案,在查。
5、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行为已查明属实并在审理中的,审核意见为:有违纪违法行为,已查,待处理。
6、群众信访反映有违纪违法行为已查明属实,并已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审核意见为:有违纪违法行为,已作处理或处分。
十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制度
(一)凡以真实身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1、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2、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含本档次)以上处分的;
3、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匿名举报必须由举报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为举报有功的,可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三)市纪委、市监察局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超过1万元的重奖。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征求案件检查、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申请,报同级纪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信访举报部门实施。
(五)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十四、附 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接待群众来访记录
2、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3、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4、中共云浮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转送情况告知单
5、云浮市纪委信访室自办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及要求
6、云浮市纪委信访室交办信访案件(报情况、报结果)办理流程及要求
7、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
8、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谈话办理单
9、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谈话记录
10、信访通知书
11、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通知书办结呈批表
附表1
接待群众来访记录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来访人数: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单位或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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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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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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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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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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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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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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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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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人: 录入电脑日期: 编号: 经办人:
《接待群众来访记录》使用说明
一、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群众来访必须进行登记。
二、工作人员应将《接待群众来访记录》发给来访人填写,并核对其身份,同一信访事项上访的,只填一张表,但要将所有来访人的姓名填上,填好后由工作人员收回,并安排接访顺序。
三、集体上访的要选派5名代表反映情况,选定一人进行登记,并将5名代表的姓名都填上,同一批集体上访只填一张表,同一信访事项上访的,只填一张表。
四、来访人交来信访材料的,应在登记表中注明上访材料的处理情况。
五、《接待群众来访记录》应由接访工作人员签名,并在一周内录入电脑,以便查询管理。
附表2
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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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纪监信访[ 200 ] 号
信访人姓名 |
等 人 |
信访时间 |
年 月 日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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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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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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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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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情况 |
此信访事项本单位已受理。 |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盖骑缝章)----------------------
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 云纪监信访[200 ] 号
:
你(们) 年 月 日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我们已决定受理。
特此告知。
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
云浮市监察局举报中心
200 年 月 日
附表3
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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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纪监信访[ 200 ] 号
信访人姓名 |
等 人 |
信访时间 |
年 月 日 |
通信地址 |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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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 ||
因下列理由不予受理: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 ); 2、属人大、法院、检察院、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 3、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 4、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非党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 5、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盖骑缝章)----------------------
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 云纪监信访[200 ] 号
:
你(们) 年 月 日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下列情况(√),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本单位不予受理。
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 );
2、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分别向有关机关提出( );
3、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4、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非党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5、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特此告知。
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
云浮市监察局举报中心
200 年 月 日
附表4
中共云浮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转送情况告知单(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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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纪监信访[ 200 ] 号
信访人姓名 及人数 |
等 人 |
信访时间 |
年 月 日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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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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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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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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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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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
----------------------(盖骑缝章)----------------------
中共云浮市纪委、市监察局举报中心信访事项转送情况告知单
——————————————————————————————————————————————————————————————————————————————— 云纪监信访[200 ] 号
:
你(们) 年 月 日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的规定,我们已于 年 月 日转送 研究处理,如需要了解办理情况,请直接向承办单位查询。
特此告知。
中共云浮市纪委信访室
云浮市监察局举报中心
200 年 月 日
附表5
云浮市纪委信访室自办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及要求
信件筛选→办信人员录入电脑提出拟办意见→报室主任阅批→内勤登记后报分管常委、副书记阅批→退回后由内勤呈室主任批定承办人→承办人员进行信访初核(调查)→调查报告形成后报室领导阅定,呈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批→委领导批结,内勤登记由承办人录入办理情况填报审结表呈室主任阅批后→归档
自办信访案件办理要求:
1、精心筛选案件线索,拟办意见力求准确;
2、调查工作要拟出提纲,认真细致,不遗留线索;
3、调查报告格式规范,材料齐全,文字精炼准确。
4、批结案件及时整理归档,未结案件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至结案;
5、内勤负责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专册登记。
附表6
云浮市纪委信访室交办信访案件(报情况、报结果)办理流程及要求
信件筛选→办信人员录入电脑提出拟办意见→报室主任阅批→内勤登记后报分管常委、副书记阅批→退回后由内勤呈室主任批给办信员拟函→办信员拟函稿报室主任批准后印制函件→内勤盖章登记发出并留底→催办、督办→调查报告报来后内勤盖收文章转案件审核人提出初步意见→室领导阅定,呈分管常委、副书记审批→委领导批结后由办信员录入电脑并填写审结回执→归档
↓ ↑
发回重新调查
交办信访案件办理要求:
1、精心筛选重要信访件,拟办意见力求准确;2、函件的格式规范,文字精练准确,无错漏;3、发函交办案件必须复印举报信留底,放在指定位置,确保案件材料齐全;4、利用出差进行信访案件对帐、清理;5、案件调查报告报来后及时审核、提出意见并报批;6、批结案件及时整理归档,未结案件由原主办人继续跟踪至结案;7、内勤负责对办理情况进行专册登记。
附表7
信访案件结案呈批表
××纪委、监察局 ××××年×月×日
反映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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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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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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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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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映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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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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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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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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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报来时间 |
呈报单位 | |||||||||||
函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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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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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情况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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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程度 |
错误性质 |
挽回损失 |
党纪处分 |
政纪处分 |
其他处理 |
处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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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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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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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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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编号:
附表8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谈话办理单
被反映 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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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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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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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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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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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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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摘要: | |||||
拟办意见: | |||||
领导批示: | |||||
谈话主要情况: | |||||
谈话人意见: 谈话人: | |||||
领导审核: |
××纪委、监察局
附表9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谈话记录
被反映人姓名 |
|
单位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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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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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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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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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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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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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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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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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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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主要情况: (可另附页) | |||||||
被谈话人意见: 签名: | |||||||
××纪委、监察局
附表10
信访通知书
×纪信通知书[200 ]第×号
同志:
请你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内容摘要附后),在接到本通知后于××年×月×日前作出负责的书面说明。
中共××纪委(室)
×年×月×日
回复要求:
1、请根据《通知书》的内容,书面逐条详细如实回答,如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2、回复材料用黑色或蓝黑墨水书写,打印件要签名。
3、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如不能按期加复,应提前书面或电话说明。
4、回复材料写好后,直送或者邮寄××纪委××室。
附表11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通知书办结呈批表
××纪委、监察局 ××××年×月×日
反映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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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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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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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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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映 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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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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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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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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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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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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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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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 说明情 况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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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意见 |
承办人: | ||||
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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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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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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