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涉及到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应当事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任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市、区)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党委)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四条 党组(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没有职数空缺的,不得启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讨论研究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一)县(市、区)党委非换届期间一次讨论干部任免超过40人的,或连续两个月内讨论干部任免累计超过60人的;
(二)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已明确工作即将变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党组(党委)报告上述有关事项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拟提拔调整干部的书面请示;
2、单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设置及配备情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研究决定后,正式任职前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一)需要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的;
(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秘书、司机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提拔的;
(三)曾犯错误干部受处理后首次拟提拔任用的;
(四)党组(党委)研究任用干部,在重要问题上有分歧的;
(五)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党组(党委)报告上述有关事项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拟提拔调整干部的书面请示;
2、拟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3、拟提拔任用干部的考察材料;
4、拟提拔调整干部的票决情况;
5、党组(党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会议纪要;
6、纪检(监察)、信访、计生等部门对拟提拔调整干部的有关意见;
7、单位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设置及配备情况。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接到报告后,根据《条例》、“5+1”法规性文件以及中组发〔2005〕4号、〔2005〕8号等文件规定,着重对选拔任用工作在坚持原则、执行标准、履行程序、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答复意见。对审核中发现选拔任用工作不符合任职程序、任职资格条件、没有职数或超职数配备干部,应当明确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党委)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调查清楚,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任用决定。
第九条 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履行报告手续,所作出的任用决定由上级组织部门宣布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对违反报告制度的地方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云浮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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