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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解决重灾户子女上学问题实施办法
  • 时间:2006-10-14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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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解决重灾户子女上学问题
实 施 办 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我省灾区严重受灾家庭子女尤其是今年大学新生上学困难的紧急通知》(粤府函〔2006〕192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重灾户子女上学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助对象
    根据我市今年灾情的实际情况,扶助对象主要是我市农村重灾户子女。重灾户主要包括:一是农村房屋全倒户;二是农村绝收户(主要因耕地受到严重破坏,短期内无法复耕,农作物无法变现等,导致主要收入来源基本丧失的农村家庭);三是农村重大伤亡户(主要因灾伤亡1人以上、永久或较长期丧失劳动力的农村家庭)。
二、扶助原则
各地在妥善解决重灾户子女上学困难时,在社会各界资助和受灾家庭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行财政预算体制和分级办学“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省、市、县财政分级负责,加大财政救助力度。
(二)要坚持救助与自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学校、社会扶助和家庭、学生个人奋发努力相结合。
(三)坚持绝不让一个学生失学的原则,务求使重灾户子女上学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灾失学、因灾辍学。
(四)把突出解决严重受灾家庭子女2006—2007学年度上学困难问题的新措施,与正常情况下解决一般贫困学生上学困难问题的现行机制分开的原则,正常情况按原有机制解决。
三、扶助办法
(一)对就读小学、初中的重灾户子女,在实行免收杂费的基础上,免收2006-2007学年度书费。其中,在市属邓发纪念中学初中就读的重灾户子女,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在各县(市、区)所属小学、初中就读的重灾户子女,所需补助资金由社会捐赠款和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解决。
(二)对就读省内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的重灾户子女,按入读学校所读专业现行收费标准,免收2006-2007学年度学费。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责。
(三)对就读地级以上市和县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普通高中的重灾户子女,按入读学校现行收费标准,免收2006-2007学年度学费。其中,在市属邓发纪念中学高中、市技工学校、市中专就读的重灾户子女,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在各县(市、区)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的重灾户子女,所需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
(四)对就读省外高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的重灾户子女,按以上标准享受同等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责,由有关部门直接发放到家庭。
四、工作措施
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有关工作落实到位。
(一)设立严重受灾家庭子女入学“绿色通道”。对所有来自重灾户的学生(含今年新生和在校老生,下同),各学校要开设入学“绿色通道”,做到先入学后办手续,确保学生顺利就读。
(二)设立有关专项扶助资金。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奖、贷、助、勤、补、免”各项助学措施。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年学校按规定从学费中提取的10%经费,应优先和重点用于解决重灾户子女2006—2007学年度入学后的学习、生活困难。学校新增的勤工助学岗位,要优先提供给严重受灾家庭子女。同时,在政府的支持、协助和帮助下,加强银行学校沟通合作,共同做好对重灾户子女的助学贷款工作。
(三)密切配合落实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深入灾区,摸清情况,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和规定,认真核定重灾户及其上学子女的名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上述名单并报当地县(市、区)政府,由县(市、区)长签字后,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重灾户子女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党、团和学生组织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重灾户子女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工作,注意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帮助其解决困难。
(五)认真做好重灾户及其上学子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学校要把解决重灾户子女的上学困难,与加强重灾户及其上学子女的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深切关怀,帮助其增强战胜灾害的信心,鼓励重灾户子女按照“立志、成才、奋斗、报国”的要求,克服困难,自强不息,认真学习,努力成才,回报社会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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