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
市农业局 2006年7月31日
为认真办理好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议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至2010年,在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整治未整治过的农田4.85万亩,建设小陂头51个。整治的农田以健全完善农田排灌系统为主,建成“涝能排、旱能灌、渠相连”的旱涝保收农田,示范带动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省资金安排我市整治大中型基本农田3.5万亩,建设小陂头35个; 自筹资金安排我市整治基本农田1.5万亩,建设小陂头16个。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县(市、区)自筹资金整治任务,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安排的5年农田整治及小陂头建设计划自筹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完成总任务的20%,年度间视各县(市、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农业厅备案,确保任务完成。
安排给各县(市、区)的省级及自筹资金整治农田和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可视各地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二、项目总体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下达的整治任务,组织编制2006-2010年议案项目总体规划(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2006年8月18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农业局;市组织编制全市2006-2010年议案项目总体规划(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于8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并根据各县(市、区)总体规划和议案建设项目总体要求组织编制议案项目建设总体布局规划,建立议案项目库,作为年度议案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议案实施期间,省财政每年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我市665万元,5年共3325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补助县级95万元、项目管理费5万元),5年共500万元;五县(市、区)自筹资金每年不少于165万元,5年共825万元。市、县的自筹资金,主要从市、县留用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中安排,如果部分地区的该项资金不足以安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预算补足。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划缴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辖县(市、区)投入资金的落实,以确保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二)资金使用范围。
1、农田田间排灌渠道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2、投资15万元以下的小陂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
3、议案项目可在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5%),用于议案项目的招投标、公示等管理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接待、购置车辆等行政性经费开支。
(三)资金分配。
省安排的整治基本农田和建设小陂头的任务市将根据各县(市、区)的基本农田面积、未整治基本农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金实际用于农业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大禹杯”、改造中低产田、土地整理等项目已整治或规划情况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在议案实施期间及年度省级整治农田和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
市、县自筹议案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由市参照省的标准按权重根据附表所列的5年农田整治、小陂头建设计划任务下达自筹资金计划任务。为规范议案资金的管理,自筹资金项目应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费。
(四)资金监管。
省级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和《广东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并设立专账,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加强审计工作,对挤占、截留、挪用省级议案资金的要严肃处理。
四、组织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已成立“云浮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工作,市农业局负责主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单位协办。项目县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办理议案日常工作。项目区镇、村委会应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二)部门配合。为确保人大议案项目的顺利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议案的要求,科学规划,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精心组织实施。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土地出让金按时、足额用于议案的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保证议案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及时支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水务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尽可能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议案项目统筹规划,互相衔接,相互配套,提高建设效益。
(三)科学决策。市县可参照省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建立专家评估制度。各级财政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量经费,用于项目规划、技术论证、评估等工作。
(四)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建立议案项目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原则上每年对议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一至二次邀请市人大参加。
(五)落实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田水利管理群众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加强管护,保障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建设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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