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直机关单位聘用公务用车司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云浮市机关单位编外公务用车司机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直国家机关,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公务用车司机。
第四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年龄在40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退役汽车兵或在单位多年从事汽车驾驶人员优先考虑。同时要符合回避政策。
第五条 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申报。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批准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2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办核定本单位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2年。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条 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七条 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办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拨给经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44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
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二OO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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