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是提高企业在业界信誉和知名度的重要措施,更是提高地区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2005年(含2005年)以后当年获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各类企业或团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获一个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财政奖励30万元;获一个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财政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企业获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财政奖励30万元;获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财政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企业获一个“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和获国家级、省级名优产品称号的原产地保护企业,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但级别递升可加奖。
第六条 奖金来源:税收纳入市级库的,由市财政全额支付;税收纳入县级库的,由县级财政全额支付;属市、县联办的企业,按该企业的市、县财政收益比例,分别由市、县财政负担。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浮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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