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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BG2022033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
制度调整和规范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云浮各单位:
为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部分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名称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名称修改为:居民大病保险。
2.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名称修改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表述
将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修改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修改为“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修改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修改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三、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我市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照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参加职工医保,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逐年调整我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含)退休的,退休后在本市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
(二)2013年1月1日后(含)退休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全国各地参加职工医保并已按规定转移到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
2022年12月31日前(含)退休的,男满22年、女满22年;
2023年退休的,男满23年、女满22年4个月;
2024年退休的,男满24年、女满22年8个月;
2025年退休的,男满25年、女满23年;
2026年退休的,男满26年、女满23年4个月;
2027年退休的,男满27年、女满23年8个月;
2028年退休的,男满28年、女满24年;
2029年退休的,男满29年、女满24年6个月;
2030年及以后退休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
2.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五、规范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云医保发〔2022〕34号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调整和规范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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