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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门诊治疗费用按人次支付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1〕2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云安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精神,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价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试行门诊特定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治疗费用按人次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种实施范围。我市门诊特定病种中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病种进行血液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所有血透治疗)的病例。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我市开展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门诊治疗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三、医保支付限额。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门诊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如下:
(一)职工医保: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42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36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2元/次。
(二)居民医保(普通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14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73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7元/次。
(三)居民医保(特殊困难人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71元/次,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36元/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2元/次。
居民医保特殊困难人员是指《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的人群。
医保经办机构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限额实行按次定额结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之间的结算仍按照我市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应收的费用按规定收取。
四、治疗原则。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不得分解治疗(如需要串联治疗的,不得单独作为一次治疗,应与血液透析合并为一次治疗)。当次血液透析治疗所需药品(指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库中XB03XA类抗贫血药和XB01AB类肝素类药品)、耗材、检验、检查应一并在处方中开具,不得分解处方,不得诱导患者院外购药。对查实分解处方、不合理治疗所涉病例,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其它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云浮市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医保发﹝2020﹞1号)和《关于印发<云浮市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民营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试行,有效期到2023年7月31日止。如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执行。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