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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在以下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的核准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按项目付费:
(一)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新冠门诊结算机构,不限定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或门诊共济就医的签约定点机构);
(二)异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本市二级及以下非新冠门诊结算机构及本市非定点医院可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规定,申请于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临时纳入我市新冠门诊结算机构或定点医院管理,申请临时纳入时须确保其信息系统已开通为参保人提供新冠病毒感染专项实时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的功能。
三、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1日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