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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职工怎样才能享受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答:参保人员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确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问题二:职工到选定的医院门诊就医后怎样办理结算?
答:门诊共济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未能在就医时联网直接结算的,应在门诊治疗后次年3月31日前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