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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问答之云浮市职工门诊共济(二)
发布时间:2023-03-31 08:46:56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问题一:门诊共济后,个人账户的计入方法是怎么样的?

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方法: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月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月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即105.55元/月。退休人员从缴满规定年限后的次月起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后,可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其中,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不计发个人账户。

(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其缴费费率与在职职工一致,即用人单位费率为6%,个人费率为2%。其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以上(一)、(二)款执行。


问题二: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可以用来支付哪些费用?

答: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问题三:个人账户里面的钱不可以用来支付哪些费用?

答: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问题四:参保人出现各种特殊情况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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