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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报销政策是怎样的?
答1:住院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继续延用“五个全部”特殊政策,实行全额保障,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新冠感染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等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
问题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报销政策是怎样的?
答2:新冠感染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保药品目录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及年度限额,按70%报销比例支付,按项目付费,其余由参保患者负担,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问题3:非定点医院可否纳入我市新冠门诊临时定点医院管理?
答3: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本市二级及以下非新冠门诊结算机构及本市非定点医院可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规定,申请于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临时纳入我市新冠门诊结算机构或定点医院管理,申请临时纳入时须确保其信息系统已开通为参保人提供新冠病毒感染专项实时联网结算医疗费用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