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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6 14:51:30 文档来源:广东信访网 查看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洗砂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洗砂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洪和航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洗砂活动。
本办法所称洗砂,是指对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通过冲洗、浸泡、过滤、淡化等措施生产建设用砂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从事洗砂(包括冲洗、浸泡、过滤、淡化海砂、山砂、淤泥、建筑垃圾)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海水道,是指河道与海洋交汇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河道水域,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洗砂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陆地洗砂场所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向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排放、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涉及违反防洪、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陆地洗砂场所非法取水行为。
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防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冲洗、浸泡、过滤、倾倒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屋市政工程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洗砂船舶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规定的违法行为。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的检验,对违法违规改装洗砂船舶的行为进行认定。
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洗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陆地洗砂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划。
设置陆地洗砂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和岸线利用的,还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涉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还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陆地洗砂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陆地洗砂场所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六条 陆地洗砂场所应当建立洗砂工作台账,加强砂石进出洗砂场所的管理,对所生产的建设用砂应当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洗砂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等政府服务热线,保障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市场监管、海洋综合执法、海事、船舶检验等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洗砂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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