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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9-03-14 17:05:39 文档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查看次数:- 【字体:
一、背景和依据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落实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精神的重要举措。2016年,中央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2017年,我省制定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对做好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划分原则、总体改革方向、保障和配套措施、时间安排等进行了明确。

  2018年7月,中央出台《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7号,参阅件2),明确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方面的主要改革内容,提出了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完善省以下分担机制等4项配套措施,要求省级政府参照该方案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于1月2日经省深化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2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公共卫生均等化,解决我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多元筹资机制。科学界定政府、社会、个人以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推动人人享有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的区位优势,鼓励引入民营资本,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协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

  2.坚持遵循规律,确保投入保障政策可持续。在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的基础上,按照民生项目“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财政事权的保障标准。对中央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原则上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现行省级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现行省级标准执行,并逐步与国家标准衔接。对中央和省都未明确标准的,由市、县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投入保障政策科学、合理、可持续。

  3.坚持问题导向,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针对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规范财政事权,明确支出责任,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保障机制,以点带面支持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三医”联动、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等体制机制改革,打造我省医疗卫生“顶天立地”发展大格局。

  4.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分批推进省级以下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并继续执行;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按照改革精神重新划分;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关键词和专业术语

  (一)基本概念

  1.财政事权。指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

  2.支出责任。指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二)公共卫生类财政事权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医养结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相关服务对全体常住人口提供。2018年现行国家基础标准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55元以上。

  4.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诊断和异常反应补偿等,我省自行开展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卫生等疾病的综合干预、跟踪评价和改革性试点任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和妇女“两癌”检查等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医疗保障类财政事权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我国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和18岁以上无业居民)、省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以及在本省就读中小学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政府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医疗医疗费用。2018年国家基础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

  6.医疗救助。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等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救助按照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四)计划生育类财政事权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是指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夫妇,由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扶助的一项政策。

  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是指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妇,由各级财政安排资金予以特别扶助的政策。

  (五)能力建设类财政事权

  9.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按照隶属关系明确为同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0.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按照省级以上的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1.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2.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13.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六)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14.按比例分担。即由省与市县按明确比例分担省定地区标准确定的支出责任。

  15.按项目分担。即由各级分别确定该项财政事权的具体项目并自行承担支出责任;

  16.按因素确定。即省级选取与该项财政事权相关的客观因素,按公式法分配补助资金,剩余支出责任由市县承担。

  四、特点和创新点

  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梳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范围,规范各项事权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主要特点和创新点如下:

  (一)对标中央要求梳理我省财政事权内容。对标中央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将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明确为四方面11项事权。与中央提出的四方面12项事权相比,我省一是不包括只在中西部地区实施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补助事权;二是不包括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是增补了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事权,用于支持我省自行开展的出生缺陷防控、妇女“两癌”检查、传染病防控、职业病防治等项目。

  (二)按照财政事权类型明确分担方式。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我省统一制定标准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事权,省级与市县支出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的分档办法分担;明确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的医疗救助等4个项目,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3个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结合财力实际适当提高省级财政补助比例。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及不增加欠发达地区负担的原则,省级财政着力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结合中央财政对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项目的补助比例从目前的约17%提高到30%的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后,省级以上财政将大幅度增加投入,各地级以上市将基本获益。

  (四)明确能力建设方面的过渡性政策。改革后,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考虑到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的情况,明确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继续对粤东西北地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指导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改革。在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指导市、县推进改革,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进行明确划分。为压实市县责任,明确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同时要求各市、县(市、区)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医疗卫生投入责任,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类财政事权的地区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财政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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