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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公布两起医疗美容行业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1
云城区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本局接到某女士投诉,称到云城区李某某工作室注射了瘦脸美容针后面部出现红肿症状,要求核查李某某及其工作室是否有资质开展美容项目。
经调查,李某某使用美容导入仪将曲安奈德药水在该女士面部颧骨处导入以达到瘦脸的效果。李某某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亦未能出示其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健康合格证明。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某某“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没收违法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云城区某美容院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22年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美容院内存放有一次性注射器及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等物品,已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安瓿瓶等医疗废物。经查,该美容院内发现的医疗废物是与合作“老师”为客人注射“肉毒素”后留下的,该美容院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给予该美容院作出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