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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 时间:2021-11-08 09:57:55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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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2

  案例类型:旅社未与旅行者签订旅游合同

  供稿:云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王思婷

  审稿:林雄伟

  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场所近两年从事招徕、咨询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资料,发现《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号:略;甲方:黄某、罗某、黄某3人;乙方: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载明旅游者的签名确认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2019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旅游者罗某进行调查询问,罗某证实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4日期间(即参团至返回期间),未与某旅行社签订任何合同。

  查处结果

  经调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3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第一宗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案件,被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评为2020年全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优秀案卷。

  法条链接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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