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要闻动态 > 主题工作专栏
云浮市文化市场执法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一)
  • 时间:2023-11-16 16:27:15
  • 来源:本网
  • 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通过公布文化市场执法领域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更好地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一、案情概要 

  2022年8月19日22时50分,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市云城区天翔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2名疑似未成年人在上网消费。经身份核实后确认该2名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出生日期分别为2006年12月13日和2008年8月12日。现场负责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经查明,云浮市云城区天翔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2日,云浮市文广旅体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三、典型意义

  随着多媒体信息化时代的推进,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带来诸多便利,但网络上也会充斥着一些不良信息内容,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心理的健康发展。未成年人由于自控能力、判断能力较低,容易沉湎于玩乐荒废学业,甚至引发一系列恶性事件。网吧经营业主出于侥幸心理也未能有效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因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分重要。本案的办理有效遏制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势头,也增强了广大群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地址:云浮市府前路博物馆大楼北面三、四楼
电话:0766-8989323

移动端

版权所有: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主办单位: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10402001781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