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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0-09-21 08:37:06
来源 :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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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容

        2020年6月3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重要问题说明

      (一)禁建区划定范围。在中心城区(指《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范围内,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云城区云城街、高峰街,云安区六都镇(云浮循环工业园除外)以及云浮西江新城、现状公路、铁路、市政道路控制线以及退建范围、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区域划定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

      (二)禁建区划定原则。一是根据上位法及有关上位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现状公路、铁路、市政道路控制线以及退建范围、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划定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二是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工作措施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7号)中“石材加工管控”中明确的“云城区云城街、高峰街、云安区六都镇(云浮循环工业园除外),云浮新区范围内严禁一切石材加工生产”划定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

      (三)控制措施。一是禁建区内不得新增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石材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企业);二是现已合法建成投产的石材生产加工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石材生产加工厂房等生产设施;已取得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环保、消防等证),期满后依法不再续期;三是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以外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石材生产加工厂房的,应当依法依规设在规划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内;改建、扩建石材生产加工厂房的,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组织实施。 1.云城区政府、云安区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市区两级发展改革、生态环保、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工业信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单位是本通知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 2.为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按照相关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布局方向,积极采取措施引导现有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内的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向初城工业园G324国道南侧的安塘石材基地,以及汕湛高速安塘出口周边区域进行搬迁。经多次进行现场踏勘与研究分析,初城工业园G324国道南侧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的安塘石材基地(1227亩),以及位于汕湛高速安塘出口周边用地(4358亩)可作为集中石材产业用地意向选址。 3.为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减轻企业负担, 对已实施搬迁、转产或停业的石材生产加工用地,可参照《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等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调整,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范围将随之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六)有效期。《通知》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二、实施意义 《通知》为我市石材产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加强土地资源 的开发和利用,进一步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解决我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小、散、乱、污”等问题。


原文阅读:《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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