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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的通知(云府办〔2020〕9号)
发布时间 : 2020-09-21 22:01:09
来源 : 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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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20〕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的通知


云城区、云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石材生产加工行业管理,优化石材产业园区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划定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范围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区域划定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详见附件范围图):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二)云城区云城街、高峰街,云安区六都镇(云浮循环工业园除外)以及云浮西江新城。

       (三)现状公路、铁路、市政道路控制线以及退建范围、城市蓝线、城市绿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二、控制措施

       (一)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内不得新增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石材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企业)。

       (二)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内现已合法建成投产的石材生产加工企业,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石材生产加工厂房等生产设施;已取得的各种行政许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环保、消防等证照),期满后依法不再续期。

       (三)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以外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石材生产加工厂房的,应当依法依规设在规划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内;改建、扩建石材生产加工厂房的,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职业健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组织实施

       (一)云城区政府、云安区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市、区两级发展改革、生态环保、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工业信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是本通知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单位应当履职尽责,主动作为, 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加大巡查的力度, 发现违法行为的, 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二)为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石材生产加工行业, 云城区政府、云安区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布局方向,采取措施引导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内现有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向初城工业园G324国道南侧的安塘石材基地,以及汕湛高速安塘出口周边区域进行搬迁,积极推动石材加工行业向集中化、规范化、绿色化方向加快发展。

       (三)为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减轻企业负担, 对已实施搬迁、转产或停业的石材生产加工用地,可以参照《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


        附件: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范围图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范围图.pdf
政策解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云浮市中心城区石材生产加工禁建区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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