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投资促进局"网站 是否继续?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投资促进局 > 政策法规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2-11 18:45:37
来源 : 云浮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 【字体:
背景颜色:
分享到:

云府明电〔2020〕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在全面落实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企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负担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实行费率浮动,失业保险基准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下降34%执行,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浮市税务局)

    二、减轻企业及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负担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待遇。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下调0.5个百分点至5.5%,生育保险维持1%不变,实施至2020年底。企业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生育保险)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符合条件的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云浮市税务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三、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按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受影响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采取依托自身培训平台、委托各类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各类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因疫情影响,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减免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云浮市税务局)

    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企业在2020年2月8日-2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前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对市内注册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装备企业,对其服从国家和省、市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的生产销售予以奖励:对2020年2月7日-2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我市将积极协调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向省申报有关奖励资金。对国家、省和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市县统筹各级涉农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畜牧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等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

    对于国有资产类出租用房,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场、市场、商业楼宇等物业持有人适度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开通正在实施重组企业办理资产转户、资金划转、产权变更登记等业务的绿色通道,维护企业生产运营稳定。(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和市级金融基金支持力度

    指导和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审批流程,解决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相关企业流动性需求。确定市重点保障企业,并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做好疫情防控应急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的企业,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对上述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和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运用我市组建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基金、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应急转贷基金等专项基金,引导各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风险补偿、保证保险、续贷、增信等多渠道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九、优化企业征信管理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做好逾期等不良信息报送前的核实和告知工作。对因疫情防控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而提出异议和投诉的,要核实处理,妥善化解。市贸促会要建立“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市贸促会、市金融工作局)

    十、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保障,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统筹解决;优先保障项目建设必需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协调解决重点项目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加快弥补健康医疗和公共服务领域短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全面推进网上审批和办理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便捷审批服务。制定《疫情防控期间投资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依托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采取网上咨询、网上申报、材料邮寄、视频会商、网上审批、网上出件等方式办理项目审批事项,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通过“粤商通”平台和云浮“云祥”微应急小程序中的疫情防控服务专区,帮助企业实时了解最新政策措施。各涉企业职能部门进一步梳理并公布“粤商通”、“粤省事”、广东政务服务网的网上可办服务事项,鼓励企业网上办、掌上办、快递办,减少到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提高疫情防护工作的有效性。提高12345政府热线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网上可办操作指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

    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通道和“绿色通道”,对可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须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政策措施已经明确执行期的,按已规定的期限执行)。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惠企扶企力度。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 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维护单位:云浮市投资促进局    联系电话:0766-8936930   单位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65号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50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