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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云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了解到,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切实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云浮市现就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出台如下指引:
一、必须符合“四个到位”
各类企业计划复工复产的,必须落实“四个到位”,即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具备必须的疫情防控条件前提下,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控机制到位
必须在复工复产前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制定员工健康状况信息收集、异常状况员工健康跟踪、疫情防控宣传和培训、环境卫生消毒清洁等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开工前后的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
(二)员工排查到位
必须建立“一人一档”分类筛查机制,切实做好所有员工疫情防控排查工作,分类筛查来自重点疫情地区的人员名单,对每一位员工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并建立工作台账,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重点疫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岗复工。
(三)设施物资到位
必须做好防护物资和设施配备,提前采购保证全员需求的医用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防护物资,提前设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临时隔离场所,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垃圾桶,为员工健康创造条件。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各县(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必须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等工作,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按照《公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肺炎疫情指南(企业年后返工人员)》“8个一”要求,做好防疫及安全知识宣传培训。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二、必须遵守“三个指引”
(一)复工复产前防控指引
1.一企一造册:企业要全面摸查各个车间、各生产线的员工数量规模、来源地和节前返乡情况,收集所有员工春节以来流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重点摸清重点疫区节前返乡情况,根据轻重缓急和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制订节后复工生产计划。
2.一厂一预案:企业要制订应急预案,配足防护物资,设置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疑似病例时能够启动应急预案,果断采取应急措施。
3.一产一培训:企业复工复产前应对每批次复工员工开展疫情防护全员培训,通过企业办公信息系统、宣传栏、微信工作群等线上渠道向员工持续普及疫情防控知识,要求员工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及是否存在疫情重点地区居留旅行史、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以下简称“两史”)。积极向员工宣传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发生。
(二)分期分批返岗指引
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分地区、分期分批有序组织员工返岗。
1.第一批:优先安排本地以及春节留在云浮的异地员工返岗复工。
2.第二批:安排非重点疫情地区、且无“两史”员工返岗复工。
3.第三批:安排非重点疫情地区、但有“两史”员工返岗前隔离14天确保健康后再返岗复工。
4.第四批:规劝来自或处于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回,并跟踪上述员工的健康情况,待当地疫情解除且确保健康后再有序引导返岗。不得安排应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的员工返岗。
若企业复工复产出现用工紧缺的,可登录云浮“好易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优先在本市开展招聘。
(三)复工复产后防控指引
1.一人一档案:企业要对全体员工建立“一人一档”员工健康记录档案,督促员工每天对身体状况进行自我检查,及时掌握员工近期身体状况。若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近期有与野生动物或发热咳嗽病人接触史的不得带病上班。
2.一进一检测:企业要每天对进入厂区上班的员工进行体温检测,确保入企员工佩戴口罩。对出现发热或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员工要安排观察休息或到就近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对疑似感染患者要及时联系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指导处理。
3.一天一消毒:企业要每天进行至少一次卫生消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饭堂、宿舍等区域的卫生清洁、通风、消毒。严格加强对食堂食品的安全管理,采取自带饭盒、分餐制等就餐方式,避免群体性聚集、聚餐。
4.一区一管控:企业应加强封闭式管理,对员工管控要一律从严,减少员工与外界接触;生产性岗位员工禁止外出,其余人员限制出入及与生产性岗位员工的交叉接触,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生活区。
三、必须落实“两个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动态报送返岗及“两史”员工数据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要有效落实防控疫情、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复工复产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各企业不符合防疫条件擅自复工的,将责令停产停工。企业因不执行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造成相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应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要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应灵活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