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21日
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使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和慈善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用途
本基金专门用于帮助云浮市户籍或者在云浮市生活、居住的外地户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资助对上述对象的走访慰问活动及相关志愿服务,开展其他符合帮扶条件的帮扶项目。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所称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非云浮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云浮市居住满1年的,适用本办法。
二、基金筹集
(一)筹集原则:基金筹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坚持自愿、无偿捐赠筹集,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的资金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
(二)资金来源:(1)政府资助;(2)机关、企事业单位捐赠;(3)非营利性组织捐赠;(4)个人捐赠;(5)未指定具体用途的捐款;(6)银行利息收入;(7)其他合法性收入。
(三)接受捐赠种类:人民币(其它货币按当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四)接受捐赠:
捐赠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口头或书面提出捐赠意愿,捐赠款项存入云浮市慈善会设立的“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专用账户。由市慈善会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上明确注明捐赠款项指定用于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如捐赠方要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协调市慈善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捐赠的具体事项。
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云浮市慈善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云浮市分行
账 号:44001828608059988888
社会各界捐赠时,请注明“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
(五)捐赠激励:
1.颁发证书牌匾:个人捐赠5千元以上、单位捐赠1万元以上的,统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颁发证书或牌匾。
2.举行捐赠仪式:对捐赠1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
3.开展宣传报道:对于捐赠数额较大或者事迹较突出的捐赠人,根据个人意愿,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三、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设立与财务管理
基金设立: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是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云浮市慈善会专户下特设的专项基金,旨在专项用于云浮市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工作。该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享有独立的财务科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财务管理:基金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云浮市慈善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市慈善会每年需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详细的基金划拨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支出明细及项目执行情况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二)基金管理小组及其职责
由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与执行。
职责: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基金筹集计划;审核并确定帮扶项目、对象及标准;监督项目实施,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定期公开募捐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处理与基金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务。
(三)基金使用原则与监督
使用原则:基金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帮扶项目、对象和标准,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应努力扩大基金的带动效应,提高使用效能,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让关爱在帮扶中得以充分体现。
建档管理:基金审核及审批单位应严格按照“一人一档”“一次一案”的原则建立档案,确保所有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便接受后续的检查与监督。
社会监督:基金接受来自相关部门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基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并可提出意见建议。捐赠人作为基金的重要支持者,享有查询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的权利。
法律责任: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金资金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金帮扶援助的项目类型、条件和标准
(一)生活帮扶项目。帮扶情形: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或家庭成员致残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在享受有关部门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且半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医疗帮扶项目。帮扶情形:因身患疾病,按规定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有关部门救助政策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且半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个人困难发生1年内自负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且未享受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的,高出1万元部分按个人自负费用的3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1万元。
(三)教育帮扶项目。帮扶情形: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子女在读大学的,按规定在享受其他有关部门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且半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住房帮扶项目。帮扶情形:家庭经济困难且半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的唯一住房是危房,且经评估需要危房改造,已完成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就业创业帮扶项目。帮扶情形:符合我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并入驻经营的本市军创企业,且能正常运作1年以上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给予每个军创企业2000元的一次性帮扶。每年此项目帮扶额度为2万元。
(六)其他帮扶项目。结合我市退役军人困难情况,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相关志愿服务及需要解决的急难愁盼历史遗留问题等其他帮扶项目。其他可适用于帮扶援助的情形,由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开展帮扶。
(七)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1.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尚未解除的;
3.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基金”或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八)申请人同一事项只能享受一次帮扶援助。
五、基金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应当在困难发生1年内(军创企业在入驻我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且能正常运作1年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人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3.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一类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者需在银行卡复印件上写明户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一份;4.申请人因同一事项接受过其他帮扶救助的情况说明;5.非云浮户籍的,需要提供在云浮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其中一项:①在云浮市内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和居住或租住地方证明材料;②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光纤等其中一项的近1年来的缴费合法凭据;③由云浮市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1年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④在市内经商的,提供合法有效经营证明,当年申请月份往回推算的连续1年以上的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6.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7.申请人无犯罪证明;8.征信情况。
申请生活帮扶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以下材料:1.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或家庭成员致残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况说明;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书。
申请医疗帮扶的,申请人另需提供本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报销凭证等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教育帮扶的,申请人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申请住房帮扶的,申请人另需提供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一份。
申请就业创业帮扶的,申请人另需提供军创企业入驻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经营情况材料一份。
以上所需的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核对。核对完毕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所缺材料。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符合条件且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核。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核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查验核对,查验核对无误后,提交基金管理小组审定。基金管理小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社区)、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基金管理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审批通过的,由基金管理小组将《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申请表》和《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拨付申请表》送市慈善会。市慈善会根据基金管理小组批准的救助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申请人。
基金不能满足支出多个申请需求时,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办理,已审批通过的帮扶事项可顺延安排。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的“以上”默认含本数,“以下”默认不含本数,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本办法由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附件:1.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申请表
2.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拨付申请表
附件1
云浮市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基金申请表
备注:1.帮扶项目类型分为生活帮扶、医疗帮扶、教育帮扶、住房帮扶、就业创业帮扶等五种类型。
2.“申请理由”一栏主要填写存在的困难,可另附页。
3.本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
附件2
备注:帮扶援助项目类型为生活帮扶、医疗帮扶、教育帮扶、住房帮扶、就业创业帮扶、其他帮扶(走访慰问、志愿服务等)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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