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云浮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云浮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
云浮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粤退役军人规〔202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
第三条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四条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第五条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第六条 帮扶援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困难退役军人(即帮扶援助对象)为具有云浮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八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加强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衔接工作,对符合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提供转介服务,主动协调社会救助管理相关部门,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予以救助。
(一)基本生活救助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对象,按规定程序纳入救助范围。在办理民政救助类事项时,发现可能符合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条件的,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线索。
(二)医疗救助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牵头,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实施救助。
(三)住房帮扶援助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配合,对农村籍困难退役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退役军人身份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做到应改尽改。
按照属地原则,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核查出的有住房困难的退役军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通过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四)教育帮扶援助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牵头,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援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进行帮扶援助。
(五)就业帮扶援助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其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帮扶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到用人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六)其他临时性帮扶援助措施。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生活遭遇突发变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对象,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视情给予不低于我市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的帮扶援助。
第十条 申请帮扶援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十一条帮扶援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动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性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第十二条帮扶援助标准。各地要着力提高帮扶援助力度,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并适时调整,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
第五章 帮扶援助程序
第十三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本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云浮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见附件)。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身份证、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证明等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镇(街)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云浮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退回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进一步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和就业等救助工作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给予积极协助。
符合《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叠加享受。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建立与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联动、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各项工作同频共振、步调一致。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各地要加大力度推进退役军人关爱基金设立,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与办理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行政机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申请人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援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本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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