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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海:严守统计法律底线 压实统计法律责任 认真做好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7-08-04 17:43:10 文档来源:云浮市统计局 查看次数:- 【字体:
来源:中国信息报
 

严守统计法律底线 压实统计法律责任 认真做好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徐晓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继20101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统计法》后,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迈上的又一新台阶。确保《统计法》和《条例》各项规定得到遵守执行,需要社会各界严守统计法律底线,压实统计法律责任,全面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国家统计局于622日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宁吉喆局长于620日在人民日报发表《努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署名文章,在725日国家统计局召开的视频会议上作了题为《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统计调查体系》的重要讲话;毛有丰副局长在中国政府法治信息网上发表了题为《积极学习执行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解读文章,在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上作了题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 加快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讲话。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通知与局领导的文章和重要讲话,对贯彻落实《条例》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和广大统计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构建统计法律底线不能碰、不敢碰、不想碰的坚实堤坝

 

  《统计法》和《条例》规定了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等应当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确保这些法律底线不被突破,是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基础。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的“6个不得”,即: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和《条例》第二条、第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6个不得”,即: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统计资料的调查;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法》第七条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即: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个不得”,即: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把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除统计执法依据以外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不得拒绝、阻碍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上述“25个不得”就是统计法律底线,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突破、不得突破。任何单位、任何个人触碰了底线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都要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确保“25个不得”得到严守、任何触碰底线行为得到严惩,是统计法治工作者的神圣使命。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25个不得”的宣传教育,确保每一位领导干部都牢记自己应当遵守的“6个不得”和任何人员应当遵守的“11个不得”,确保每一位统计人员都牢记自己应当遵守的“6个不得”和任何人员应当遵守的“11个不得”,确保每一个统计调查对象都牢记自己应当遵守的“2个不得”和任何人员应当遵守的与自身相关的“6个不得”,推动全社会参与统计工作的人员熟悉任何人员应当遵守的“11个不得”。要把触碰“25个不得”作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于任何冒犯法律底线的行为都要立案进行查处。对于查实的违反“25个不得”的统计违法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依规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二、严格依照统计法律责任追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人的责任

 

  《统计法》和《条例》都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违法主体和情节的不同,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警告和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人移交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告知全社会哪些是统计违法行为,推动全社会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使违法责任单位、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戒;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提高统计参与者尊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是统计法治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依据《统计法》和《条例》,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2.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3.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5.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6.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7.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8.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9.对依法履职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依据《统计法》和《条例》,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2.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3.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4.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5.违法制定、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6.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7.未执行统计调查制度;8.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9.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10.泄露国家秘密;11.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12.未按照规定公布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13.违法公布统计资料;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15.违法公布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16.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17.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18.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19.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20.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情况;21.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22.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依据《统计法》和《条例》,统计调查对象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3.迟报统计资料;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5.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8.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9.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且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统计违法行为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属于统计违法情节严重行为。

 

  依据《统计法》和《条例》,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下列行为为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2.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防范和惩戒上述42种统计违法行为,是统计法治工作机构和统计法治工作者的主要任务。要健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认真做好举报登记、核实、处理工作,使统计违法行为无处藏身。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检查水平,完善统计执法监督制度,增强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规范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统计违法行为责任人责任,坚决制止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全面提升统计执法监督水平

 

  《条例》颁布后,国家统计局修订制定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等4部部门规章,制定颁布了《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2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印发了《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等5部统计政令。这11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统计政令,既是对《统计法》《条例》有关规定的细化、实化,也是提高统计执法监督水平的重要规范。各级统计执法机构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一)严格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认真落实《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加快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快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推动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增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完善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严格依照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结案,严肃追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依纪依法依规进行。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检查范围,严格按照规定组建检查组,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检查职责,严守各项检查纪律,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实施现场检查,认真撰写检查报告,确保执法检查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

 

  (二)不断创新统计执法监督方式。

 

  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严格遵守依法公正及时的举报管理工作原则,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认真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举报电话记录单,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举报事项,通过直接立案查处、现场直接核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核实等方式及时核实举报线索,严格依法查处举报中已被核实的统计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原则,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严格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严格按照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开展对以省为抽查对象、以市为抽查对象、以县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认真做好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不断创新统计执法监督方式。

 

  (三)推动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条例》的规定。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统计机构负责人督促推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所在统计机构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监督推动下级统计机构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积极推动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协助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落实统筹谋划部署、强化领导推动、严惩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队伍建设等全面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督办重要案件、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等第一责任,协助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落实组织协调法治工作、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健全统计法治监督机构等主体责任,协助分管专业负责人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依法开展调查、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等主体责任,协助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落实组织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组织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加强统计权力约束、强化风险教育等监督责任,努力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四)严格依法实施统计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加快建立统计执法证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核发和取得统计执法证,认真组织好统计执法证的培训和考试,切实做好执法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健全执法证申请、核发、管理和使用监督制度,严格依法惩戒统计执法证办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监督各级统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颁发统计调查证,监督统计调查证持证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职,严肃查处统计调查证办理和使用中的统计违法行为。积极推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严格监督项目审批、备案工作机构和各部门落实办法情况,推动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按照规定报请审批、备案统计调查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公布统计调查项目有关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各地统计法治部门要会同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办法。

 

  (五)加快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各级统计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要求,加强统计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用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计失信企业公示系统,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推动开展统计诚信承诺活动,积极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扎实的道德保障。认真贯彻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健全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认定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建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采集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公示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

 

  (作者为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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