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的主要表现
一是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是政府统计系统在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
三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国家统计局对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在统计业务方面,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五是在统计经费管理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六是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部门统计标准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分级负责的主要表现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其组织实施的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及其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地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领导。地方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等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完成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应当由地方政府负担的经费,应当由地方政府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