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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发布时间:2015-08-25 17:21:08 文档来源:云浮市统计局 查看次数:- 【字体:
《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第二版)
 
第十九章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王萍萍
 
  阅读提示
 
  公布机构:国家统计局
 
  调查频率:每年一次
 
  公布时间:次年2月
 
  公布渠道:国家统计局网站(www.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年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国经济景气月报》
 
  《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中国住户调查年鉴》
 
  数据修订情况:不修订
 
第一节  什么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本定义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总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农村居民所有的收入总和,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它反映的是全国或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的主要用途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综合性的经济指标,主要用途有:
 
  一是反映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居民消费水平、财产水平、投资能力直接相关,是反映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最重要的指标。
 
  二是用于研究制定农村政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差异、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结构、农村贫困规模和贫困程度、农村小康实现情况及其变化情况等所必不可少的指标,是各级党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是用于国民经济核算。编制国民经济核算中住户部门的资金流量表(收入分配)和资产负债表时,需要使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进行测算等。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的局限性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表示的是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与全部调查户的纯收入数据有关,任何调查户数据发生变动,都可能相应引起人均纯收入的变动,因此,该数据容易受奇异值的影响。例如:农村住户某个个体数据若出现偏大数时,平均数将会被抬高;而出现偏小数时,平均数会降低。
 
第二节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基本情况
 
  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是农村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组织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采取直接调查、直接上报的方式,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随机抽取了7.4万个农村住户,搜集其现金和实物收入、支出资料,并采取超级汇总的方法计算全国和分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
 
  ()农村居民纯收入
 
  农村居民纯收入是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的收入总和。具体是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扣除当年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的各种税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农村内部亲友间赠送支出后的收入总和。计算公式为:
 
  农村居民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的各种税费-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农村内部亲友间赠送支出
 
  其中,农村住户家庭总收入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是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
 
  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如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乡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在住户所属乡()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收入。如在所在乡镇企业中劳动所得收入,在国家投资基建项目中所得收入,提供的其他劳务收入。
 
  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到住户所属乡()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如在乡外县内、县外省内、省外国内以及在国外从业得到收入。
 
  二是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行业。家庭经营收入既包括出售上述经营活动产品及提供服务得到的现金收入,也包括自用或结存的经营产品实物折价收入。如利用自家汽车为他人运货获得的收入;出售自家生产的粮食、油类、蔬菜、猪牛羊肉、家禽、蛋、奶等获得的现金收入;以及自产自用产品和留存的种子、饲料折价收入等。
 
  三是财产性收入。指家庭的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如: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他股息和红利、租金(包括农业机械)、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储蓄性保险投资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其他财产增值收益等。
 
  四是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收入,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如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收入、亲友赠送收入、退耕还林还草补贴收入、粮食直接补贴收入等。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是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库存的化肥、农药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税费支出是指农村住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附加费、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农村住户在家庭经营生产活动中,因使用固定资产,而转移到新产品中的那部分固定资产价值。在调查中,生产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定为15年。
 
  赠送农村内部亲友支出是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内部互相赠送的现金和实物。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在计算出农村居民纯收入之后,按照调查户常住人口平均,即可得出全国或地区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公式为:
 
  
 
  ()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速度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有两种形式,没有考虑价格变动因素情况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为名义增长速度,扣除了价格变动因素影响后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为实际增长速度。计算公式为:
 
  
 
第三节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础数据来源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范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统计调查的调查单位是农村常住户。农村常住户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居住或即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家庭户。农村住户调查中的农村范围具体是指统计上使用的新的城乡划分中“乡村”类别中的所有村委会、居委会、类似村委会和类似居委会,以及“城镇”类别中的所有村委会和类似村委会。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或即将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半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调查范围内。
 
  农村住户调查的填报对象为所有住户成员,包括经常居住在本户的人员、户籍在本户但不在本户居住的人员,以及不在本户居住但由本户供养的在外就学的学生。常住人口是在调查之后进行事后判定,并作为计算农村住户人均收入、消费和积累水平及分析家庭人口状况的依据。
 
  二、调查方法和调查样本确定
 
  农村住户调查采取农村住户记账与一次性访问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反映农村居民现金收支和实物收支的情况主要通过农村住户记账取得资料,其他有关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人口基本情况等采用年底一次性访问调查的方式取得资料。
 
  农村住户调查采取三阶段、对称等距、随机抽样方法。即在每个省中采取省抽县、县抽村、村抽户的方法抽取样本,共抽取7.4万个农村住户参加调查,调查结果对全国和分省具有代表性。
 
  调查县大多数是1984年抽取的,采用人均收入(或粮食产量)水平排队,以分县人口规模为累计指标,建立抽样框,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取调查县。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后,国家统计局根据农业普查资料,对调查县进行了评估和调整,2012年,参加全国农村住户调查汇总的全部调查县数为896个。
 
  调查村是采用收入或财产水平排队,人口累计为辅助指标,随机起点的等距抽样方法进行抽取的。如果行政村较大,实际工作中会选择一个中间水平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进行调查。
 
  调查户是按照农户地址码排队,计算抽样距离,采用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方法进行选取的,按每村10户抽选确定调查户。
 
  调查县中的调查村和调查户每五年轮换一次。
 
  三、组织实施机构及调查工作流程
 
  农村住户调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各省级调查总队指导市县级调查队具体承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基础数据搜集工作。调查工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县级国家调查队向选中的记账户发放记账账本。
 
  第二步,记账户记账。记账户经过培训后,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村住户调查制度,按时间顺序逐笔记账,及时登记每天发生的各项现金收支和实物收支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金额,不能混记、漏记、重记和随意改写账目。
 
  第三步,辅助调查员收取账本,并进行初审。为了督促、指导帮助农户记账,每个调查村配备一名兼职的辅助调查员。辅助调查员每月访户不少于两次,接受调查户的咨询,定期督促检查调查户的记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加以纠正,定期搜集调查户的登记账册。
 
  第四步,县级调查队审核、编码、录入数据。对收回的记账本,调
 
  查员逐项进行编码后,对账本进行整理、人工审核。人工审核的主要内
 
  容包括指标填报是否正确、有无计量单位、编码是否正确等。
 
  日记账初审完成后,调查员严格按照账本中的数据进行录入,并使用审核程序,对数据的范围、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如有未通过审核的数据加以记录,并核实修正,再次审核无误后,报送省级国家调查总队。
 
  第五步,省级调查总队审核、评估、上报数据。确认数据无误后,将本省全部记账户原始资料上报国家统计局。
 
  第六步,国家统计局审核、汇总数据。国家统计局对各省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再次审核,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住户进行电话直接联系核实。国家统计局对通过审核的原始数据进行超级汇总。每个季度,国家统计局还会抽取一定比例住户样本进行实地回访,收取原始账页进行数据比对核实,以确保数据质量。
 
  四、数据汇总与计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原始数据由调查市县调查队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取得,经审核后报省级调查总队,省级调查总队将原始资料上报国家统计局后,由国家统计局采用超级汇总方式,定期生成全国及各省(区、市)综合资料。农村住户调查的抽样设计为自加权设计,在计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时无需进行加权。
 
第四节 正确解读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一、解读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注意事项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调查人口平均的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照农村住户调查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地区或农村居民群体的平均收入水平。而具体到每个住户,收入水平有高有低,可能与平均收入水平不一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全是货币形态,它包括现金纯收入和实物纯收入两部分。现金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现金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现金费用支出后的总和。实物纯收入是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实物分品种按市场价作价、并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实物性支出后计算得出的收入总和。有些人在估算农村居民收入时,如果没有计算实物收入部分,可能产生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不一致的感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现金收入存在差异
 
  纯收入是一个代表年度情况的综合数据指标,即只有完整反映农村居民全年家庭总收入和支出的年报综合数据才可以用来测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现金收入是农村居民调查期内从各种来源得到的货币收入,是总收入的一部分,尚没有扣除各种支出。
 
  二、如何解读1978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图19-1反映的是1978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变化,以及以上年为基期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情况。
 
  由图19-1可见,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由1978年的134元提高到2012年的7917元,增加7783元,名义人均纯收入增长了58.3倍,年均增长12.8%;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人均纯收入增长10.8倍,年均增长7.5%
 
 
  从以上年为基期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情况看,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有明显的阶段性。
 
  第一个阶段是19791984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高速增长。这期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9年的160元增加到1984年的355元,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均在10%以上。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是推动这一时期农业超常规增长和农民收入高速增长的动力。
 
  第二个阶段是19851988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减缓。这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85年的398元增加到545元,人均纯收入年实际增长率为5.6%。这一时期农业产出的增加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大幅度降低,但这一时期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仍为农民收入的增长创造了条件,而农村非农产业的迅猛发展,更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动力。
 
  第三个阶段是19891991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增长徘徊停滞,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平均实际收入增长为0.7%,其中1989年实际收入增幅呈现负增长。这一阶段农民收入增长停滞的主要原因在于推动农民收入增长的价格刺激与非农产业发展两大因素的贡献作用同时减弱。
 
  第四个阶段是19921996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增长逐步恢复为稳定快速增长,年平均实际收入增长恢复到5.7%,其中,1996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达到了9%
 
  第五个阶段是19972003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增长再次放慢。这期间,受国内外综合因素的影响,年平均实际收入增长4.0%。其中,2000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增长为2.1%
 
  第六个阶段是20042012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增长再次呈现高速增长。这期间,年平均实际收入增长达到9%,特别是2010年以来,连续3年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了10%,这也是自1985年以来农村居民实际人均纯收入增长最快的一个时期。
 
  三、如何解读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表19-1反映的是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源有关情况。从表19-1可见,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同比增加939元,增长13.5%,剔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10.7%。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3448元,增加484元,增长16.3%。工资性收入对全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51.5%,拉动人均纯收入增长6.9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较快增长的原因是2012年农民工人数继续增加,农民工工资水平保持较快上涨。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显示,2012年一至四季度末外出农民工月收入水平同比分别上涨16.6%14.9%13.0%11.8%
 
  二是家庭经营纯收入保持较快增长。2012年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人均3533元,增加311元,增长9.7%。家庭经营纯收入对全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33.2%,拉动纯收入增长4.5个百分点。并且分行业看:
 
  农业纯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农业纯收入人均2107元,增加210元,增长11.1%。主要是2012年粮食丰收,同时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上升。据测算,2012年,农村居民出售农产品增加的收入中,出售数量增加和价格上涨因素影响约各占一半。
 
  牧业收入出现下降。牧业纯收入人均441元,减少22元,增速由上年的增长30.1%转变为下降4.7%,这主要是由于生猪价格下跌,尤其是进入二季度后,生猪价格持续低迷。
 
  第二、三产业经营纯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二三产业经营纯收入人均811元,同比增加109元,增长15.5%。其中,工业纯收入人均118元,增加13元,增长12.9%;建筑业纯收入人均96元,增加8元,增长8.6%;第三产业纯收入人均597元,增加88元,增长17.3%
 
  三是财产性收入保持较快增长。2012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人均249元,增加21元,增长9.0%。财产性收入对全年农民增收贡献率仅为2.2%。其中,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人均47元,增加10元,增长25.5%
 
  四是转移性收入高速增长。2012年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人均687元,增加123元,增长21.9%,增速连续两年保持在20%以上。转移性收入对全年农民增收的贡献率为13.1%,拉动纯收入增长1.8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快速增长主要是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及各地农业及草原生态补贴等政策的实施和力度加大。
 
第五节 改革完善的方向
 
  一、一体化的城乡住户收支调查
 
  由于长期以来适应中国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的城乡住户调查是分开组织实施的。城乡住户调查主要收支指标的名称和口径有所不同,城镇地区发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地区发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住户调查的抽样对象有少量交叉,同时也遗漏了大量在城镇工作的流动人口群体,无法简单整合计算出全体居民的收支水平和收入差距数据。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需求,国家统计局对现有城乡分割的住户收支调查进行了重大改革,充分吸收和借鉴住户调查领域的国际标准和优秀实践,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抽样、统一数据采集和统一数据处理的基本思路重新设计了一体化的城乡住户收支调查,并于2013年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口径的全体居民和分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将适时尽快对外发布。
 
  ()统一口径
 
  根据国际通用的住户收入堪培拉标准中的可支配收入概念、分类和口径,设置农村、城镇和全体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指标,对现行的农村居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进行规范和调整。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同时,采用与人口普查一致的常住人口概念。将与农村家庭有一定经济联系的、但在城镇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人员,调整为城镇常住人口。
 
  ()统一抽样
 
  一体化的住户调查采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作为抽样框来统一抽选样本,在地域覆盖上做到不重不漏。同时应用了住宅抽样,将住宅的概念扩展至包含普通住宅、职工宿舍、工棚和工作地住宿等多种居住形式,以更好地覆盖流动人口。
 
  ()统一数据采集
 
  采用统一的日记账和调查问卷采集城乡居民的生活状况和收支信息。将现行农村住户调查5年的记账周期和现行城镇住户调查3年的记账周期,统一缩短为两年,并计划每年轮换50%,以保证样本的时效性和代表性。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调查户使用个人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进行电子记账。
 
  ()统一数据处理
 
  采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程序,对采集的调查数据进行编码、录入、审核和汇总。运用插补、奇异值处理、加权、校准等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处理,以提高居民收支数据的质量。
 
  二、与现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发生的变化
 
  ()改革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国际标准将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指标调整为城乡完全一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以下为调查前后指标计算方法的对比。
 
  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税费支出-赠送农村亲友支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生活贷款利息等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个人所得税、捐赠支出、赡养支出、交纳社保支出等转移性支出)
 
  ()根据居住时间来判断农村的常住人口
 
  在现行农村住户调查中,农村常住人口包括了外出半年以上、但是与家庭保持紧密经济联系的外出农民工群体,他们的外出务工收入是农村住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这部分在城镇工作半年以上的外出农民工群体将被归为城镇常住人口,不再作为计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分母,并且只有他们寄回带回的收入才会算作农村居民的收入之中。
 
  ()调查方法本身的改进将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数据的质量
 
  在一体化住户调查中,调查方案本身的设计,包括抽样框和抽样方法的改进、日记账周期的缩短、调查样本的定期轮换、问卷和日记账格式的优化、数据采集流程的规范、数据质量控制手段的强化也将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基础数据的采集,从而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数据的质量。
 
  (本文作者现任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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