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城镇单位的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劳动报酬。
目前,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并不是全国所有就业人员的工资,而是受雇于城镇单位的就业人员的工资。个体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等并未涵盖在内,因为这部分人不属于雇用就业,而属于自主就业,他们的收入中既包含了劳动报酬,也包含了经营收入,且两者无法清晰地分开。将工资统计的对象限定在雇用就业人员的范围,是世界工资统计通行原则。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收入并非都统计为工资,按照《工资总额组成办法》的规定,只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才属于工资,而劳动保护费、福利费和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并不包括在工资之内。
作为工资统计的,不仅仅是就业人员个人实际拿到手的那部分,还包括了个人实际支付的、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收入所得税。
2009年以前,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统计的范围是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各种联营经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未包括城镇私营企业。自2009年起,国家统计局正式建立了私营单位工资抽样调查制度,开始组织对私营单位的工资统计调查。并分别发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