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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门户网站 日期:2024-01-12 10:45:19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省各流域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9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 采砂特定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是指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活动。 第三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实行严格控制、规范监管、保障安全、维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动,应当按照《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向有审批权限的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还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省主要河道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所采河砂应当合理利用,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七条在省主要河道实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由特定活动实施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查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方案时,应当征求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决定文书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其他河道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八条申请实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动,应当提交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所需材料。 第九条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挖必要性; (二)采挖范围,包括位置界限、控制高程、纵剖面图和典型横断面图、水下地形测量成果; (三)采挖河砂数量; (四)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规模、作业时间和施工期限; (五)影响分析,包括洪水影响分析,水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对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影响分析,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等; (六)拟采取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七)所采河砂的堆放、运输和处置方案。 河道和航道日常管理养护涉及采砂的,可以简化其影响分析有关内容,重点分析对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十条实施方案审查重点包括采挖相关活动的必要性及其方案的合理性,审查要点如下: (一)采挖必要性是否充分; (二)采挖规模对河势稳定、行洪排涝、水工程和涉河建设项目安全,防汛抢险等的影响程度; (三)采挖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作业规模、作业时间和施工期限等是否与工程量相匹配,作业方式是否符合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提出的所采河砂的处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五)提出的所采河砂的堆放、运输和处置方案等是否符合防洪、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防治与补救措施是否合理; (七)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其利害关系是否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挖范围与规模,包括位置、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采挖河砂的数量,其中平面控制范围应当明确主要控制点坐标; (二)作业方式、作业规模、作业时间和施工期限; (三)所采河砂的处置方案,包括所采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输方式、堆放位置、堆放高度、堆场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堆放数量和时间、堆场防护设计、处置方式等; (四)应当采取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五)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申请人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决定要求,细化制定有效的现场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审批机关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所采河砂的数量、所采河砂的处置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涉及采砂特定活动开工前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将开工计划书面告知审批机关。在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告知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涉及采砂特定活动作业区附近两岸明显位置竖立公示牌,对特定活动作业的主要内容进行公告,包括项目名称、批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业范围、所采河砂量、施工期限、作业时间、施工作业工具名称与功率、所采河砂处置方式、投诉电话等,并设置特定活动实施范围标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平面控制范围和高程控制范围开展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实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作业船舶,应当在其作业区内停泊或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因特殊作业和安全管理需要不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的,可以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或者其自有码头停泊。无正当理由,作业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 第十八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特定活动实施的河段进行观测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审批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特定活动所采河砂的管理 第二十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所采河砂的堆放应当严格按照许可决定执行,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 第二十一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所采河砂应当严格按照许可决定进行处置。除工程自用或者回填到工程附近水域的,其余所采河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置,不得造成国家资源损失。 第二十二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所采河砂需运离工程施工区域的,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对其审批的涉及采砂特定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的涉及采砂特定活动加大巡查力度。 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为其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工具、作业规模、所采河砂数量、所采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等是否符合许可决定要求。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链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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