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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云浮市水务局 日期:2020-11-30 14:37:56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云浮市水务局

2020年11月27日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范围: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安排的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资金、水资源费收费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等。

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税务部门票据。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扣除税款后全额缴入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预算法》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每年编制好节水等专项部门预算。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来源包含水资源费(包括超计划取水水资源费)收费资金的,应当符合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约用水宣传、普查、培训、科研、规划等支出;

(二)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资金补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改造补助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经费;

(四)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资金补助(不含基本建设);

(五)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

(六)节约用水业务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第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等;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完善;

(三)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项目采用的节约用水工艺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要有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项目须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节约用水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项目,安排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的10%;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十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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