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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云浮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2-28 09:34:34   信息来源:本网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检验线监控视频发现云浮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期间,多次对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在明知车辆尾气排放出现明显黑烟或蓝烟的现象下,仍出具了14份虚假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云浮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2024年期间对14辆检测明显有问题的车辆共出具了14份虚假合格报告,非法获利16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云城)罚〔2025〕1号),作出行政处罚2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本案中,该检测公司在被检车辆尾气明显超标(出现黑烟、蓝烟)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按照规范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3.处罚自由裁量恰当。在本案中,该公司累计出具14份虚假报告,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标准§3.23关于违法报告数量、持续时间等因素对应的裁量档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符合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

【典型意义】

    1.对行业有警示教育作用。本案作为我市查处的首宗机动车检测造假案件,对其他检测机构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彰显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视,表明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机动车排放造假行为“零容忍”。

    2.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更加规范。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助于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3.对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机动车排放造假会导致大量超标车辆上路,严重污染环境。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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